简介:基于物权的自由属性,现代国家无不对物权提供全面的保护。而物权的社会化,突破了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公法与私法的二元分析框架,其突出表现是行政权大量入侵物权领域,具体包括保护与规制两个层面。因此,物权立法应当立足于私产保护,以社会为本位,把物权置于全部社会关系之中,在规定物权的私法规则的同时,确立物权与行政权的基本关系准则:限制行政征收征用;对合法财产不得处以没收处罚;物权在行政法上的义务应随物权消灭而终止;同时,灵活规定物权登记不作为的物权效果,物权的发展和保护应当向行政法开放,以限制不合理的行政规制,并激活行政法的物权保护功能。
简介:物权法的研究在我国民法学研究中属于较薄弱的领域,而对不动产物权的研究则更显欠缺。可喜的是,《物权法》已被列入全国人大的立法规划,现正在研制之中。不动产(主要指房地产)是人类社会极其重要的物质财富,关乎国计民生,是人们最重视、最珍惜的一种财产形式。近些年来,随着房地产业的迅猛发展,房地产案件的审判已经成为民事审判工作中的"重头戏",不仅案件数量日益增多,诉讼标的额越来越大,而且审理难度不断增加。其中出现的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都是民法立法和物权法研究中亟待解决的课题。因此,对不动产物权进行探讨,就显得尤为迫切和必要。本文将立足于理论和实践的需要,仅对不动产物权转换中二个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