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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中国已成为世界公认的经济大国。然而,谁都得承认,受制于非常现实的体制性约束因素影响,中国绝非经济强国。与此同时,种种社会现象表明,改革真的进入到了深水区和攻坚期。西方曾戏言,这个阶段“不改革等死,改革找死”,此即所谓“中等国家发展陷阱”。何以解套?唯有法治!当下中国,为国家和民族计,

  • 标签: 改革开放 深水 法治 体制性约束 经济大国 因素影响
  • 简介:河南省高院在一起死刑案件的二审中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组成“陪审团”参加庭审,并在庭后就案件的定罪量刑问题发表意见供合议庭参考。对此,法学界都有进行理论上深入检讨和评论的必要:不管是从陪审模式选择上,还是从功能定位上;不管是从陪审人员构成上还是从被告人权利保障上;不管是从适用审级上,还是从配套措施上。而且,学术虽无禁区,但改革应有宪法、法律依据,须遵循常理。

  • 标签: 河南 陪审团 改革 慎行
  • 简介:汽车失事货物被抢赔偿责任由谁负·刘萍·●案例分析案情简介:王某雇用个体运输户刘某将一批日用百货运往某地,双方谈妥价钱后装车启运,王某随车同行。当夜,车至某县远郊,因刘某疏忽,误将货车开入道旁水田倾覆,货物散落于田中。二人随即报警,交警陈某立刻赶到了...

  • 标签: 赔偿责任 法律义务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货物安全 交警部门 汽车
  • 简介:民意是一种客观存在的大众诉求。随着民众法治意识的不断增强,民意越来越多地以"民愤"或"民怜"(亦称"民情")的形式介入司法活动,这在一些影响性刑事案件中表现得更为突出。所谓的"舆论杀人"、"媒介审判"只是一种表象。"民意"对于司法审判的影响是间接的,只有为权力因素所吸收的民意方可影响刑事司法活动。当前应协调司法与民意的紧张关系,努力形成司法正确引导民意,民意支持司法的和谐互动关系。

  • 标签: 民意 刑事司法 权力 司法公正
  • 简介:"调解优先"的司法政策并不意味着"调解万能",其意义在于进一步促进调解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并适应社会需求,在刑事、行政领域引进协商性因素。在民事诉讼中,"调解优先"符合私法自治原则,当事人处分权优先于公共利益考量,除法律明确禁止或限制的情形外,调解与协商和解是当事人的权利,也是法官的义务和责任,一般不能因公共利益而否定或限制调解。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制度制约、当事人处分权与法院职权的结合、相应的救济机制等,可以保证调解的正当性和效益。同时,诉讼调解必然以判决作为后盾,调判结合并非选择性安排,而是司法诉讼制度的必然。从实务角度出发,准确把握调判结合的原则和尺度、规避调解风险至关重要。从长远的发展而言,调判结合仍可进一步通过制度创新实现多元功能和价值。

  • 标签: 诉讼调解 调解优先 调判结合 民事诉讼
  • 简介:马尔库斯皇帝在169-180年之间针对一个奴隶的信访发布的一个敕答中创立了为保全自由而判给遗产的制度。该制度基于斯多亚的泛平等哲学确立,在基督教皇帝优士丁尼手里得到了极大发展。它体现了罗马法中的有利于自由权原则,强调自由权高于经济利益,体现了罗马法的人权观念。后人对该制度的众多研究,聚焦于敕答的接受人是奴隶、解放自由人还是遗嘱人的朋友的问题,并竭力排除此等接受人是奴隶的可能,以维持奴隶只能是主人获得财产的工具这一命题的绝对性。但这种排除并无说服力。为保全自由而判给遗产制度由于奴隶制在近代的寂灭而没有完整地保留在现代法中,但它的残片存活于当代的代位制度、债的承担制度、第三人代为履行制度、债的更新制度、破产和解等制度中。

  • 标签: 马尔库斯皇帝 奴隶赎身 |
  • 简介:遗传资源是一种决定人类生存与持续发展的根基性要素与战略性资源,伴随着遗传资源生物研发技术的迅猛发展,遗传资源知识产权及其惠益分配问题已日益受到关注。当下遗传资源知识产权惠益分配面临失衡,从表面看,是遗传资源分布与遗传资源价值评估的失衡;实质则是国际社会利益博弈的失衡,一定程度反映的是欧美文化与目前处弱势的传统部族文化之间的“征服与反征服”。遗传资源知识产权惠益要实现公平分配.“关民共享理论”是其中的法理基础,“遗传资源的提供行为”的价值评估为其提供现实基础。无疑.建立公正有效的遗传资源利用及其知识产权惠益分配机制,提升发展中国家的遗传资源保护及博弈能力,对于遗传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及惠益公平分享,有重要意义。而这也是对当前国家生态治理体系及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次重要检验.也为国家治理体系及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了一个“生发于传统、深入到生态治理”的视角。

  • 标签: 遗传资源知识产权惠益 分配失衡 根源 矫正
  • 简介:与普通的民事侵害健康权不同,在大规模环境污染事件中,非健康状态呈多样化表现:不仅有普通的疾病型、个体型健康损害,更突出地表现为健康隐患以及群体型健康损害。这种复杂的非健康状态背后的利益归属难以仅由体现消极属性的民法健康权所涵盖,更需要宪法层面对健康权进行积极确认与维护,同时在实证法上不断吸纳跟随社会发展的人权范畴中的健康内容。基于健康权利的多元化属性以及侵害后果的严重性乃至不可逆性,对其保护不能仅限于事后的救济,更需要寻求环境健康风险的积极预防与控制。民法典应与环境法建立有效的衔接机制,以克服大规模环境污染下健康保护的局限。

  • 标签: 环境污染 健康权 公共健康 环境健康风险 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