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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引言(一)问题意识法律的理性这一命题是由德国学者马克斯·韦伯率先提出的。韦伯将“理性”的法律,定义为法律命题及原则的一般化、法律规范的体系化以及自逻辑分析的方法阐释法律命题与社会行为的意义。法律的理性有形式理性与实质理性之分。在韦伯看来,形式理性具有事实的性质,是关于不同事实之间的逻辑关系判断;实质理性具有价值的性质,它是关于不同价值之间的逻辑关系的判断。形式理性主要被归结为手段和程序的可计算性,是一种客观理性;实质理性则基本上属于目的和后果的价值,是一种主观的合理性。

  • 标签: 实质理性 形式理性 侵权责任法 法律规范 逻辑分析 问题意识
  • 简介:工伤员工的工伤待遇与企业侵权损害赔偿的关系,是企业处理安全生产事故所面临的法律难题之一。对于《安全生产法》第53条的理解与应用,涉及到工伤保险与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关系。对此应当以修正的补充模式为理论基础,比较工伤保险补偿和侵权责任赔偿的具体项目,对于工伤保险已经补偿包括的财产损害项目,不论其数额的多少.均只能依工伤保险请求赔偿,不应依侵权责任法再行请求赔偿。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作为一项独立的权利,在工伤保险补偿之外,受害员工应有权向单位求偿。

  • 标签: 工伤保险 侵权责任 补充模式
  • 简介:<正>光华寮案是一个什么样的案件呢?其基本案情是:光华寮是一幢坐落在日本京都的五层楼房,占地面积约1000平方米,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以中国人民的资财购置的、用作中国留学生的宿舍。1967年台湾当局起诉要求住光华寮的爱国华侨迁出,退还该宿舍。1977年9月京都地方法院以中日邦交已正常化,日本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唯一合法的政府,因此,将该房产判归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但是原告不服,于1977年10月以“中华民国”名义向大阪高等法院上诉。大阪高等法院竟然受理该上诉,并于1982年4月作出判决,撤销一审

  • 标签: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际法主体 台湾当局 日本宪法 完全责任 中华民
  • 简介:传统公司理论认为公司的唯一目标是赢利,股东价值最大化是公司的追求目标。随着人们对公司理论认识的发展.公司应该承担社会责任;SA8000等标准的出现对公司承担社会责任也加以佐证。因此有必要对传统公司理念进行修正,以平衡理念为基点,以股东价值最大化为基础目标.各利益主体关系相协调应成为我国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价值取向。

  • 标签: 公司社会责任 价值取向 利益主体 平衡 SA8000标准
  • 简介:云计算服务是将数据中心、服务器、数据库、磁盘存储、网络带宽等软硬件资源封装后向社会公开提供的底层标准化技术服务。云计算服务具有数据存储的分散性、提供服务的底层性、客户数据的私密性等特点。《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赋予了网络服务提供者"通知—删除"的法律义务,但未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概念进行界定。当出现侵权时,云计算服务提供者面临保护用户数据和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双重困境。从学界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的法理基础来看,云计算服务提供者是否属于《侵权责任法》规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该充分考虑云计算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内容、对侵害行为是否具有直接控制力、是否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等多种因素。

  • 标签: 云计算服务 网络服务提供者 法律性质 责任承担
  • 简介:拖欠农民工工资直接影响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在总结这些年治理农民工欠薪实践的基础上,分析现阶段治理农民工欠薪制度模式的实效、弊端以及产生农民工欠薪问题的深层次体制原因。提出政府在治理农民工欠薪问题中应当承担的责任和具体法律对策措施。

  • 标签: 农民工欠薪 政府责任 法律对策
  • 简介:作为客观证明责任的逻辑前提,真伪不明在事实层面和制度层面上皆真实存在,其真正涵义是指法官的心证程度在证明标准附近上下波动,而不能用优势盖然性至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之间的固定区域来表示。客观证明责任是抽象而模糊的证明标准,无法帮助法官形成主观化心证的必然结果,因此不能将真伪不明的独立心证状态归为未达到证明标准范畴。英美法系看似采用二分心证结构,但从陪审团制度、说服责任概念以及优势证明标准来看,实际上也存在解决真伪不明情形的制度设计。我国关于客观证明责任的立法仍然存在不明确、有漏洞的问题,尤其是《民诉法司法解释》第108条第2款,容易导致客观证明责任与主观证明责任的混淆,有必要在法律规定和司法适用上纠正这种错误倾向。

  • 标签: 客观证明责任 真伪不明 主观证明责任 证明标准
  • 简介:<正>一、各国法人刑事责任的历史发展与现状在刑法上,与个人责任相对立的团体责任的历史,可以追溯到早期的日尔曼法。大约在公元5世纪,虽然日尔曼的氏族制度已经解体,但仍明显地保留着氏族关系的残余。当时,家庭是进行生产和消费的经济单位,由家长代表全体家庭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同一氏族的各家庭对主要权利义务的行使也必须采取

  • 标签: 法人刑事责任 法人犯罪 附属刑法 发展趋势 刑法典 犯罪行为
  • 简介:201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发的《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明确了司法责任制改革的目标、检察官、辅助检察官、检察长的权力清单,但对检察官惩戒程序规定的较少。应以与司法责任制改革协调的视角进一步完善检察官惩戒程序:在惩戒事由上以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的不当行为为主要对象;在惩戒措施上,应排除开除、免职等涉及检察官身份的惩戒措施,并充实能够保障检察院独立的相对轻缓的惩戒措施;在惩戒程序上,不仅应强化惩戒委员会的中立性,而且应强化对被诉检察官的程序保障。

  • 标签: 司法责任制 检察官惩戒 检察官惩戒委员会 检察官惩戒程序 检察官惩戒措施
  • 简介: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确定违约当事人民事责任的根本事由,标准或依据,是在确定违约责任时所遵循的法律原则.违约责任的确定在不同历史时期、不同国家有不同的归责原则,这表明它是随着社会经济关系的发展而不断变化的;同时,一定的法哲学理论、道德观念对其也有一定的影响作用.

  • 标签: 违约责任 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 严格责任
  • 简介:分析我国现行的立法现状,透视实际发生的案例,完善有关证券欺诈的民事责任制度势在必行,尤其是虚假陈述行为的民事赔偿责任机制存在着诸多问题,对此提出一些建议,以更好地惩戒违法者,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 标签: 中国 证券欺诈 民事责任 证券市场 立法 民事赔偿
  • 简介: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检察院巫永发认为:当前我国正采取措施保障建筑领域农民工能及时取得工资,但国家政策只有笼统规定,没有上升到法律层面,影响了国家政策的落实和农民工工资等利益的实现。根据有关政策和我国民法、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精神,结合我国实际,建议在建筑领域设立拒不结算民事责任制度。

  • 标签: 民事责任制度 建筑领域 结算 农民工工资 国家政策 人民检察院
  • 简介: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2条关于监护人责任的规定,是在承袭《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的基础上经修改而成。该条第1款的归责原则是一种有减责抗辩事由的无过错责任;第2款既未确定所谓监护人的补充责任形态,也未确立所谓公平责任形态,其与归责原则无涉,而属于例外规定性质的条款;该条第1款确定了监护人责任的一般原则,第2款则是针对第1款的特殊的例外规定。在涉及监护人侵权责任的诉讼中可以直接列监护人为被告。

  • 标签: 监护人责任 归责原则 减责的抗辩事由
  • 简介:授权不明,简而言之,即授权的意思表示不明确,可能表现为如下几种情况:从其意思表示中难以判断其是否授权;从其意思表示中难以判断其向谁授权(或将代理权授予谁);从其意思表示中难以判定其授权的具体事项、范围或权限;从其意思表示中难以判断其授权的有效期限(起止日期)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委托书授

  • 标签: 授权不明 被代理人 我国民法通则 起止日期 民事活动 有效期限
  • 简介:有限责任是公司法上使用最广泛的概念,有限责任制度是公司法的基本制度之一。然而,它的正义性和存在价值正受到来自现实经济生活的严峻挑战。公司有限责任制度日益呈现为一剑之双刃,既充当奋发进取者的保护伞,也成为巧诈舞弊者的护身符,其负面效应已是不争的事实。对此,视而不见或“犹抱琵琶”都不是我们应取的态度。笔者不揣冒昧,试图作一粗浅探讨。一个需要澄清的概念—有限责任所谓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是以民法主体是否以其所有的全部财产承担债务为标准的。通常将民法主体以其所有的全部财产承担债务称之为无限责任,而以其所有财产一部分承担债务的称之为有限责任。有限责任有两种形式,一是一般有限责任,即根据法律或债的规定,债务

  • 标签: 公司有限责任制度 有限责任公司 负面效应 公司债权人 公司法 公司股东
  • 简介:恢复性刑事责任要求将犯罪损害的修复作为犯罪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基本内容。恢复性刑事责任伴随刑法从复仇一赎罪(调解)一威胁的演化,经历了一个从萌发一鼎盛一衰亡的历程。权力的集中与异化、拟人化的国家、社会实体观及社会秩序控制的幻想是其由盛而衰的背景性、观念性因素。恢复性刑事责任作为一种与报复性、压制性刑事责任相对立的刑事责任理念,在追求自由民主与多元和谐的当代社会势必获得新生而成为刑事司法的当然选择。

  • 标签: 恢复性刑事责任 盛衰演变 启示
  • 简介:我国法上缔约过失责任独立于侵权责任是否有意义,取决于债务履行辅助人制度之有无。缔约过失责任不应适用于预约情形,但可适用于待批准的合同以及有效合同情形。缔约过失责任的核心特征在于义务违反发生于缔约过程中。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在实践中似乎不包括固有利益损失,履行利益损失不可一概排除于赔偿范围之外。

  • 标签: 缔约过失责任 预约 待批准的合同 缔约过程中的义务违反
  • 简介:互联网的发展和成熟,不仅诱发了信息交流方式的革命,而且导致许多网络侵权行为的发生.网络内容提供商的侵权行为就是现代侵权行为法发展起来的一种特殊的网络侵权行为,在网络时代如何规范该类侵权行为,如何建立一套互相制约相关各方权利、平衡各方利益的法律制度,合理保护权利人的利益,对网络内容提供商的侵权行为进行有效的制裁,同时又能够保证网络珑产业的健康发展是至关重要的.

  • 标签: 网络内容提供商 过错责任 无过错责任 法定许可 利益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