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本文以江苏扬州市264个样本农户为调研对象,从供给的基本状况与满足度两个方面,采用频次分析法与聚类分析法对种粮大户农业社会化服务的供给情况进行了实证分析。研究发现:第一,目前我国农技服务与农信服务的供给主体较为单一,仍以政府机关与村集体为主,合作社、企业及科研单位发挥的作用有限;第二,农技服务仍以“一对多”的技术培训方式为主,个性化、分层次的服务方式较少;第三,短信与电话仍是农信服务的主要形式,网络等新媒体发挥的作用有限;第四,农机服务、农技服务、农贷服务与农信服务的满足度较高,而农机配套服务和农资与粮食储存服务尚不能满足种粮大户的需求。基于以上结论,针对种粮大户农业社会化服务供给侧改革提出了相关政策建议。
简介:一种最直接的看法就是深圳现行的各类计价标准并不能反映建筑企业的平均劳动水平,随着建筑市场竞争的日趋加剧,建筑企业机械化水平的日新月异,计价标准已经跟不上行业自身发展的步伐。以这种计价标准作为计算标底的依据,必然导致了高下浮比率中标现象的出现。笔者不认同这种看法,深圳现行的各类计价标准是建设造价管理部门经过多年测算而得,并随着工程行业的发展适时地调整工料机用量。应该说。其测定的工料机消耗标准基本是反映当前建筑行业平均水平的,从工料机的单价来看,造价管理站每月公布的价格信息也基本能反映当前的建筑材料市场价格。因此这种看法无疑是片面的。另一种看法就是既然以各类计价标准计算出的标底价格反映的是建筑业的平均价格水平,而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反映的是个别企业的实际价格水平,因此出现高下浮比率中标的现象是正常的。笔者认为这种看法固然从理论上来说是站得住脚的,如果确是这样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