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晚近二十多年来,通过司法手段调节经济关系,保障经济发展,一直是法院的重要任务。"法院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也是多年来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法院")提出的口号。但是将口号落实为常规制度,却有很长的路要走。对法院特别是最高法院而言,为市场经济服务不单单是通过审判个案,也通过司法解释包括批复加以落实,最高法院具有对市场利益进行再分配的功能。但是整个法学界和司法界往往注意其政策会涉及诉讼活动中具体案件当事人以及其他相似情形案件当事人的利益分配,而不太关注最高法院对尚未进入诉讼活动的相关利益当事人(利益集团),乃至某一产业的发展所产生的影
简介:<正>世纪之交以来,刑事司法领域的民意表达异常活跃,民意与司法的碰撞引人注目,个别重特大案件中的司法直接被卷入了民意大潮的漩涡,司法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响,甚至独立性被严重干预,影响了司法过程和结果的公正。由此提出了很多现实的法治问题,即民意应否被司法裁量考虑及实质根据何在,如果可以则能够允许到怎样的限度,如果不予考虑应如何回应及有无补救之术。本文通过对民意影响司法的现状梳理、民意的性质分析、民意表达与法治实现的关系,以及司法与刑事政策的民意策略等方面,展开条分缕析式的实证与理性论证,以期对此现实司法问题的妥当应对提供一些参考。
简介:人的城镇化发展不仅要求城镇善待进城农民工,还要求城镇敞开怀抱,接纳进城的农村弱势群体和困难人群。然而,一直以来城镇政府与城镇社会没有把城镇无业农民或找不到工作的农民视为城镇居民从为这部分人的贫困问题应该由户籍所在地的农村政府解决。随着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进一步推进,城镇不仅需要重视来自农村的“转移性贫困”问题,而且由于城镇社会比较富裕,解决贫困问题比农村更有效率,还应该成为国家减少贫困人口的主阵地。此外,鉴于进城农民的贫困是“富裕社会的贫困问题”,城镇反贫困策略要不同于农村,可以从三个方面实施,即:生产、修复城镇贫困空间,解决进城农民“人的贫困”问题;发展均等化公共服务,解决进城农民“公共贫困”问题;给予更多的民本关怀,解决进城农民“权益贫困”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