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大数据侦查已经广泛运用于侦查实践,由此带来的大数据证据效力问题并未得到刑事诉讼证据理论完整、权威的解释。判断大数据证据的效力,首先,要从获取大数据的侦查行为上判断,只有依法定程序实施的大数据侦查行为,才是取得大数据证据的合法途径。其次,要从证据的形式上审查,只有符合法定证据形式要求的大数据才能作为“呈堂证供”,目前只有电子数据和鉴定意见两种大数据证据形式,立法应当赋予其他基于大数据的“衍生证据”以诉讼证据的地位。再次,从证明力上审查,只有符合证据真实性、相关性特征的大数据证据才能作为诉讼证据。不能进行因果关系的分析和解释的大数据证据不具有证明力,“鉴定或检验”可以成为审查判断大数据证据证明力的主要方式。
简介:我国青少年研究历来受范式问题困扰,大数据技术的发展让不少研究者相信,青少年研究领域的范式创新将出现巨大转机。实际上,大数据对青少年研究范式的影响并非颠覆性的,传统的研究“策略”仍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变革之前尚需冷静。具体而言:(1)大数据时代的来临促成青少年研究在研究方法、研究对象及价值观等方面发生质的变化;(2)谈“范式转向”之前须先解决“范式产生”问题,如果不能解决学科根源问题,大数据对范式的形成在本质上并无推动作用;(3)在当代,大数据应用面临“易脱离现实”、“数据获取与共享难”、“缺乏大数据专业研究人员”等问题,必须谨慎对待;(4)从根本上讲,大数据不能取代传统研究范式,基于大数据的新方法与老方法共存并互为补充的混合方法研究将是趋势。
简介:出版社:中信出版社第1版(2016年10月15日)互联网成为基础设施,数据成为生产资料,计算成为公共服务。移动互联网带来的真正影响,是人们的大部分时间都消耗在在线社会上了。50多万年前的关键词是光明与黑暗,50多年前的关键词是数字和模拟,而今天的关键词是在线与离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