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与政府体制改革的深入,青年参与社会治理的体系日趋完善,特别是青年社会组织成为了促进和创新社会治理的重要力量。课题研究认为,青年参与社会治理的挑战表现为精英决策主导的社会治理现状、青年参与社会治理存在心理障碍、现有社会组织影响力不够、覆盖面不广,以及社会治理结构有待优化。课题提出应当从优化现有资源、发展青年主体、释放空间、推动信息公开,构建公开透明的治理环境着手,提升青年参与社会治理的积极性。同时,课题在研究中特别注意到了移动互联网背景下青年参与社会治理的路径创新,指出移动互联网时代的社会治理既为青年工作提供了新的平台与环境,同时也提出了新的挑战。
简介:本文利用DEA-Malmquist法,对1980—2011年间东盟各国的全要素生产率变化及其成分进行测算,并对其进行收敛性分析。研究结果显示,在观察期内(1)除新加坡、文莱、印度尼西亚全要素增长率为负外,其他东盟国家均为正。技术进步和技术效率均会对全要素生产率产生影响,就本文样本来说,技术进步的贡献更大;(2)1984—1986年、1996—1998年以及2002—2004年期间东盟整体出现了3次较为剧烈的全要素生产率的波动;(3)随着东盟一体化进程的推进,区域内贸易投资增加,东盟各国的全要素生产率表现出显著的收敛性。
简介:中国人口老龄化日趋严重,家庭养老模式受到严峻挑战。基于2011年中国老年健康影响因素(CLHLS)跟踪调查数据,本文采用Logit模型与多元线性回归模型,将家庭养老分为生活照料、精神慰藉与经济供养三个维度,实证分析了社会养老对家庭养老的影响。研究发现,社会养老在一定程度上替代了家庭养老,但其替代性存在城乡差异。对城镇老年人而言,社会养老不但弱化了子女对老人的精神慰藉,还挤出了子女对老人的经济供养;对农村老年人而言,社会养老仅对老人的生活照料有负向效应,而对精神慰藉与经济供养没有起到显著的影响。通过解释机制发现,原因在于居住方式起到了调节效应,进而作用于社会养老与精神慰藉及生活照料的关系。本文的研究结论具有重要的政策指导意义,我国在完善社会养老的同时,应协调社会养老与家庭养老的关系,形成社会养老与家庭养老互补并融合的发展局面,切实解决老年人的养老困境。
简介:老有所学、老有所教、老有所乐的积极老龄化目标对老年人发展型闲暇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以2010年中国综合社会调查数据分析中国老年人发展型闲暇生活的特征、模式、影响因素,尤其是在传统家庭养老模式和与子女共同居住家庭结构的变迁,以及现代社会养老模式居家养老缓慢推进的背景下,家庭、朋辈和社区支持对老年人发展型闲暇生活的影响差异显著。研究发现,单独考虑社会支持对老年人发展型闲暇生活的积极作用,社区、家庭、朋辈支持依次递减;加入老年人个体特征后,家庭、朋辈、社区支持都具有积极作用,但仅朋辈支持的影响显著。经济和家务方面的朋辈支持、心理方面的家庭支持显著促进老年人发展型闲暇生活。因此,推进学习型老年社区建设、大力发展养老服务业、构建政策支持体系是提高老年人发展型闲暇生活质量,实现积极老龄化目标的有益探索。
简介:从宏观层面来看,运动式治理是改革开放后我国较长时期内存在的一种治理机制和治理方式,我国粗放型的高速经济增长就是实行运动式治理的一种结果。运动式治理有着自身的发生机制,首先是由于强烈的绩效需求与匮乏的治理资源之间的紧张关系,这种紧张关系使国家形成了开展运动式治理的内生动力,而内生动力与制度条件的结合又最终使得运动式治理变为现实。运动式治理通过对人员和资源的高度动员,能够在短期内取得高水平和超常规的经济增长绩效,但这种效率并不具有可持续性,同时运动式治理也存在着因过于注重某项单一目标而忽略其他发展目标的弊病,因而运动式治理难以称得上是一种现代化的治理机制。近年,随着“新常态”等治国理政新理念的提出,我国的治理机制和治理方式也在发生着积极的转变,可以预期运动式治理将逐步被更为现代化的治理机制所代替。
简介:司法公开的制度设计看似已非常完备,但实际运行的效果却与期望尚有差距,其根本原因在于审判信息的实质性公开不足,通过对典型刑事错案的梳理与分析,探寻产生错判的原因,并针对性地提出审判信息实质性公开的实现进路,完善相关的制度构建。审判信息实质性公开不足的症结,即裁判形成过程不公开,这是司法公开的最核心领域,同时也是目前我国司法公开的最薄弱环节。探寻其原因,审判信息实质性公开不足应归咎于刑事庭审虚化,具体可以分为庭审流程草草了事和审外程序喧宾夺主两个层面。构建完善审判信息实质性公开路径,就需要在庭审流程和审外程序两个层面遵循司法规律,并以庭审为中心。
简介:思想言论市场与商品市场具有同构性,这既要求我们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又要求我们重视可能出现的市场失灵,进而针对言论市场出现的不同情形制定相应法律和政策。国家对思想言论市场的规制内在地遵从着成本-收益的公式,对公式的不断细化和完善引导我们更为全面地考量言论的规制问题;而规制时采用的分类法则是由言论所包含的信息不同而划分的。实践中对思想言论的规制,由于存在着立法过程无法准确回应言论市场、政府有压制政治言论的倾向性等原因,容易对其产生过度压制,而这又会鼓励极端言论和投机行为,进一步扭曲言论市场。欲矫正现实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宪法保护和独立的司法审查是最为基础和关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