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在实践诉讼中,公证文书的效力往往比其他的书证效力更高,它是基于国家法律信用而产生,因此被称之为“证据之王”,司法实践中,公证文书如果有出现与客观事实不相符的情况,很容易在公证程序上出现问题,也包括一些公证人员的私人行为,这使得公证文书具备的效力并没有发挥出真正的作用功能,在实际诉讼进行中,将处理一般文书和公证文书同等对待,使用公证文书的有利于我国诉讼法律制度更加健全,并且一定程度上也对公证文进行规范,本文通过对公证文书具备的证据效力进行了阐述,从而分析了公证文书存在的证据效力的重要意义,然后也探讨了如何完善公证文书的证据效力的相关对策,希望对相关人士有所帮助。
简介:强制执行公证正逐渐成为我国民事经济纠纷解决司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撰写过程中,正值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银监会联合发文即“关于充分发挥公证书的强制执行效力服务银行金融债权风险防控的通知”,此可作为强制执行公证作用的一个最具时效的注解。这件文件作为一个符号,有可能预示着强制执行公证将日益引起法律行业的重视,不再像以往那样渴求“主流地位”而不能,如此我们公证行业更应对其进行更加精细化、专业化、体系化的研究,方能雕琢成器经得起各方面推敲。本文选题即在于努力体现公证“精细化”研究之旨趣,但由于时间与能力所限,相关研究并未在学术意义上真正展开和进行,更大程度上只是提出问题,供业内同仁有兴趣者参考而已。
简介:编者按:近年来,银行信贷资金监管公证业务在许多地区开展起来,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从2000年起,厦门市鹭江公证处又率先开展了房地产预售资金监管公证业务.这两项公证业务的开展,引起了国内法学界、金融界、房地产界的极大关注.为做好银行信贷资金监管和房地产预售资金监管等新型资金监管公证业务的学理研究和实践总结,研究和论证此类公证业务的可行性、法定性和实效性,确保该项公证业务合法、规范、健康的发展,充分发挥公证在防范金融风险、保护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方面的作用,2002年3月12日至3月15日,中国公证员协会在福建省厦门市举办了资金监管公证业务研讨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