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执行终结依现行的法律规定是法院启动民事强制执行措施后,在采取强制措施过程中,出现了法定事由而最终停止执行程序,包括权利人权利的最终实现和执行任务最终完成,致使权利人的权利没有全部实现,执行名义的内容也没有全部落实,它与执行完毕都是整个民事强制执行程序的结束。但执行终结后执行措施不能再予恢复,权利人也不能再行申请执行。本文中主要谈谈执行终结后,如出现其他事由,权利人可以再行申请执行,民事强制执行机构如何依法再予另行执行而重启民事强制执行程序,最大限度地满足权利人的利益。
简介:【基本案情】被告人吕某,男,1976年生,小学文化。2005年2月6日19时许,被告人吕某到东莞市黄江镇大家乐广场找卖淫女嫖娼,找到被害人杨某(女,生年不详)。二人在黄江镇江海城黄河二街12号楼302出租屋内进行性交易后杨先离去,吕发现身上的手机及财物被偷走,便怀疑是杨所为。同年2月9日21时许,吕某携一把水果刀在大家乐广场再次找到杨某进行性交易,杨未认出吕。二人到黄河二街12号楼302出租屋发生性关系后,吕要求杨把手机还给他,杨不承认并想逃离,被吕抓住,两人发生争吵。吕某遂将杨推倒在床上,用左手卡住杨的颈部,右手持水果刀刺了杨的腹部、右眼部各一刀,致杨当场死亡。吕某将杨杀死后,将水果刀的刀套放在窗外的窗台上后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杨某系被他人用外力作用于颈部致机械性窒息合并用锐器作用于腹部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简介:庭审实质化改革的有限性,部分体现在基层法院案件对象的选择上,将大量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作为试点改革对象,违背了改革主要针对重大疑难案件和被告人不认罪案件的要求.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也掺杂了较多被告人完全认罪认罚的案件和认罪但有少数争议的案件.根据诉讼程序的动态规律,审判人员的心证会随着一审程序的推进和后续审级的改变而发生变化.但案件事实的认定、法律的适用,一审程序相较二审上诉程序更具优势,合理的诉讼程序运行机制在审级上应以一审为中心.二审上诉案件原则上不属于庭审实质化改革的案件对象,仅在少数情况下可将其纳入实质化的审理范围.未来的庭审实质化改革应更多关注一审案件的法庭调查环节,控辩双方用于证明本方主张的证据资料,必须经过充分调查、辩论后,才能将其作为法院裁决的根据,无特殊原因控辩双方应接受一审法庭调查的结果.
简介:摘 要:优化民事监督案件结构,是检察机关做强民事检察工作、加快推进监督体系现代化的内在要求。从T市近五年民事监督案件数据看,民事监督面临案件结构有待优化、案源类型亟需拓展、监督实效尚待提升、社会认同感还需加强等问题,需要检察机关积极探索服务群众新做法,进一步优化案件结构,深化监督层次,推动数字化赋能精准监督,着力提升民事检察影响力。
简介:<正>非法拘禁他人,我国刑法规定是一种犯罪行为,要追究刑事责任,但目前越来越多的债权人采用这种手段以达到索债的目的,使近年以来非法拘禁案件急骤增多,并带来了一系列社会治安问题。为加强对此类案件的查处工作,笔者现通过对宁波市两年来发生的155起非法拘禁案件的调查分析,试对此类案件的表现形式、存在的问题及处置对策作一粗浅探讨。一、非法拘禁案件的表现形式当前,以经济纠纷为主引发的非法拘禁有以下几个特点:(一)强行带离,秘密关押。这是一种绑架人质型的非法拘禁手段,较为常见。即对被拘禁人进行突袭,乘被拘禁人不备强行转移异地秘密看管,同时告知被拘禁人家属限时在什么地方什么时候付款,对拘禁人是谁和被拘禁人关押的具体地点一概不提。如公安机关前来解救,则将被拘禁人多次转移,并几经变换交款地点。
简介:王立军案件共涉及徇私枉法、叛逃、滥用职权、受贿等四罪名。王立军“明知薄谷开来是有罪的人”,符合“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要件,依法应构成徇私枉法罪。明确叛逃罪是否以“危害国家安全”作为构成要件.以及王立军出逃美驻华领馆的行为是否成立叛逃罪,这对深入探讨叛逃罪仍然具有重要的价值与作用。王立军应否构成滥用职权罪,重点在于从主客观构成要件上来确定“未经批准或者伪造批准手续.违法使用技术侦查措施”是否符合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分析王立军的受贿罪问题。应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客观构成要件以及“明知”与“间接故意”主观要件两方面来把握.这样才能比较透彻地了解其受贿行为的性质及其危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