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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侵权责任法》61款没有就利益保护的方法为法官提供具体的指引。对于权利的保护应当坚持形式主义标准,法院不得随意创设法律规定以外的权利类别。违反保护他人的法律主要是指行政法规,宪法和刑法规范不能对民法产生直接的效力,而只能通过民法的一般条款转介其价值观念。应将违反善良风俗导致侵权的类别予以区分,侵害人身利益的仍以过错为主观要件,侵犯财产利益的应以故意为要件。善良风俗首先应当根据宪法的价值观念予以判断,此外,法官应当根据自己的法感情,以最低的社会道德要求为标准,基于互惠原则予以认定。

  • 标签: 权利利益 保护 善良风俗
  • 简介: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213款的规定,岩礁的基本特征是"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经济生活"。应当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3132对该款进行解释:"维持人类居住"应该理解为通常意义上的人类居住,虽然可以借助外来援助,但是必须拥有维持人类居住的最基本条件。"维持其本身经济生活"应理解为一般意义上的经济生活,维持经济生活的资料可以来源于外界援助,但是应当主要依赖于岩礁本身、其领海和毗连区。该款的主要目的在于限制特定岛屿拥有广泛海洋空间。据此分析:冲之鸟是"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经济生活的岩礁",不应拥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

  • 标签: 岩礁 岛屿 人类居住 经济生活 冲之鸟
  • 简介:从实然的角度来看,现行《刑法》3601款的“严重性病”的范围应包括艾滋病;对于不具有卖淫、嫖娼性质以外的性行为或其他方式传播性病的行为应在现行法律框架下适用相关条款予以定罪量刑.从应然的角度出发,有必要对现行《刑法》3601款予以完善,以为惩治司法实践中发生的形形色色的故意传播严重性病行为提供法律依据,进而促进司法的统一和公正.

  • 标签: 传播性病罪 艾滋病 适用 立法完善
  • 简介:风险负担乃对不可归责于合同双方当事人事由所引起的损失进行责任分配的制度,以不适用违约责任为前提。传统民法理论对风险负担规则所理解的“交付主义”模式与“所有权主义”模式均存在一定缺陷,我国《合同法》142所确立的风险负担规则应解释为“准所有权主义”模式,即“交付”指“转移所有权或以转移所有权为最终目的转移占有”,且在“交付”本身并不导致所有权转移的情形下,买受人承担风险的前提在于其所有权转移的债权请求权在法律上尚可实现。

  • 标签: 买卖合同 风险负担 准所有权主义 法律解释
  • 简介: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担保物权不消灭,但担保人能依债务人之时效抗辩对抗担保物权人。担保物权人与担保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达成的担保物权实现的协议不得因主债权诉讼时效已过而无效。《物权法》202可适用于质权和留置权,当事人关于担保物权行使期间的约定无效。

  • 标签: 担保物权诉讼时效 除斥期间 担保物权行使期间
  • 简介:我国立法上已经形成了以《律师法》54为中心,相关民事基本法和特别法为补充,由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和伦理规范构成的多层次的律师赔偿责任体系。然而,比较法和司法实务的发展对私法上律师责任的规制提出新的要求。通过修法的方式完善《律师法》54,比在民法典中新立律师责任条款更为妥当,其中应考量之因素包括:正视律师个人责任承担之趋势,废除律师事务所追偿时的故意或重大过失条件,将责任范围从当事人责任扩充至第三人责任,正确解释“违法执业”在举证责任分配上的作用,不宜采纳通过立法规定过错推定和举证责任转移的建议,增加律师责任保险的强制性规定。

  • 标签: 律师责任 请求权基础 伦理规范 举证责任
  • 简介:票据的无因性是降低票据流通成本、提高交易效率的重要保障,符合商品经济快速发展的要求。现已为大多数国家商事立法所确立。票据规则从有因性发展到绝对无因性。再进化为相对有因性。体现了票据制度与商事活动的作用与反作用关系。相对无因性规则具有更强的合理性和更好的社会效果。对于我国《票据法》10规定。有学者认为违背了无因性原理。应当废除,但笔者认为这一款并没有与票据的元因性相悖离,恰恰是票据“相对无因”的立法体现。

  • 标签: 票据法 票据行为 票据无因性 交易安全
  • 简介:《高法规定》2针对前述29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审判人员的回避理由,在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出庭的检察人员、书记员提出回避申请而又不属于刑事诉讼法2829所列情形的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高法规定》)中对上述《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了扩展

  • 标签: 中回避 刑诉中 回避规定
  • 简介:我国《公司法》64不是对'一人公司'的'法人格否认',而是自始就没把'一人公司'当'公司'。该条规定不仅违反公司法的一般原理,而且与我国《公司法》的有关条款完全相悖,导致公司立法的自相矛盾;不仅对'一人公司'的股东严重不公,而且必将因此而打击人们投资创办'一人公司'的热情,从而背离为促进投资兴业而认可'一人公司'的立法初衷。同时,就保护'一人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而言,这种规定也是不必要的。故此,应当取消《公司法》64

  • 标签: 一人公司 股东 连带责任 有限责任
  • 简介:把我国刑法9规定的刑事管辖权仅仅看成普遍管辖权,这是刑法学界的主流观点.然而,这种看法不符合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有多种管辖权的规定,也不符合我国刑法9规定的原意,同时不能完全体现我国缔结或者参加国际条约的目的.应把刑法9规定的刑事管辖权解读为:与国内保护管辖权相对应的国际保护管辖权.这一新解读具有重要意义:可以拓宽与世界各国合作打击国际犯罪的立法和司法空间;建构刑事管辖权“二元论”,更好地遵守“条约必须信守”原则;有利于对我国刑法9规定的刑事管辖权作全面理解.

  • 标签: 刑事管辖权 普遍管辖权 国内保护管辖权 国际保护管辖权
  • 简介:《民法总则》10是法官找法规范,而非造法规范;是关于法的渊源的规定,而非法的适用的规定。10所规定的“习惯”意指“习惯法”,而现行法规定的各种习惯仅是“事实上习惯”。“事实上习惯”本质上是人的行为方式,还需具备“法的确信”,才能成为习惯法。法的确信是一定区域社会公众对于习惯具有法效力的主观意识。德国、瑞士和我国台湾地区普遍出现了习惯法空洞化现象,从而采取了以判例发展习惯法的新路径。我国最高法院指导案例与这一路径的基本精神相符,可采纳以最高法院指导案例发展习惯法的做法,文章以“顶盆过继案”为例演示了该路径的具体操作。

  • 标签: 习惯 习惯法 事实上习惯法的确信 判例 “顶盆过继案”
  • 简介:《刑法》133规定的“囚逃逸致人死亡”的含义既包括交通肇事的结果加重犯,也包括交通肇事中同罪数罚的情况,客观表现为消极地不履行救助义务的不作为,其罪过形式在《刑法》现有规定的前提下,过失是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主要罪过形式,但也不能完全排除故意亦属此情形下的罪过形式之一,至于定罪问题,主要涉及罪名的确定与犯罪的定性。

  • 标签: 逃致逸人死亡 过失 故意 救助义务与定罪
  • 简介:中国入世议定书15(a)(ii)段到期后的法律效果和影响目前仍存在争议。本文认为:首先,市场经济地位、倾销、价格可比性和替代国方法之间的关系,证明市场经济地位和替代国方法是两个不同层面的法律问题;其次,议定书15(a)(ii)段是议定书中唯一授权使用替代国方法的条款,该条款的到期将绝对和无条件地终止替代国方法的使用,并且免除中国被调查生产者的取证责任;第三,议定书15的存续条款不构成在2016年后继续使用替代国方法的法律依据。最后结论是:替代国方法将于而且必须在2016年底终止。

  • 标签: 替代国方法 价格可比性 市场经济地位 反倾销 WTO
  • 简介:《民法总则》184规定紧急救助中救助人无须承担民事责任容易滋生借机故意损害被救助者合法权益的情形,存在不合理之处.应由受助者证明救助者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致其损害超过必要限度从而对救助者进行一定的苛责.救助者因救助而遭受的损失在“必要损失”范围内得以救济,在损害赔偿上区分有无侵害人情形不同对待,若仍不足时由国家进行孙偿,辅以社会救助,以使救助者损害最大程度获得救济.

  • 标签: 紧急救助 《民法总则》第184条 责任豁免 利益衡量
  • 简介:票据伪造与变造在对象和效力上各异,我国票据法将票据伪造、变造用一个条文规定不具有法理上的妥当性,两者规定的具体内容也仍有改造的余地。就伪造而言,因为伪造行为违法且无效,允许追认不具有法律及伦理上的正当性。但被伪造人接受伪造后果无害票据流通,将追认视为一个新行为来解决,难题便迎刃而解。被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为一般原则,但若对伪造行为的产生被伪造人具有可归责性,加之符合权利外观理论的其他条件,被伪造人就应负票据责任。如果修法,权利外观理论应上升为法律规范。在票据变造效力的规定上,所谓“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在确定举证责任后是不成立的,应予删除。权利外观理论对票据变造也有适用的余地。

  • 标签: 票据伪造 票据变造 被伪造人追认 权利外观理论
  • 简介:摘要:《民法总则》184首次以国家立法的形式确立了紧急救助行为致害的免责规则,该条款是针对紧急情况下实施救助这一特殊语境免去紧急救助人对受助人造成的损失的责任,但免责范围不明晰,对紧急救助行为的引导不够根源化,这很可能造成司法实践中被救助者合法权益保护的欠缺和追究救助者责任承担的困境,因此本文通过探讨紧急救助条款所存在的问题,阐明对完善紧急救助行为免责规则的构想。

  • 标签: 紧急救助 行为免责 社会信任 完善构想
  • 简介:一、与《物权法》193相关联的规则关于抵押权的保全,除《物权法》193外,与之相关联的法条包括: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51该条规定:"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的,抵押权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

  • 标签: 抵押权人 担保法 船舶抵押合同 赔偿范围 物上请求权 保全抵押
  • 简介:随着保险进入千家万户,保险纠纷也越来越多.为了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保险法》31确立了不利解释原则.保险合同的不利解释原则是解决保险争议的基本原则,但不是唯一的原则.试图正确诠释不利解释原则的真正内涵.对保险合同争议的解释,同样要遵循合同的一般解释原则以及要符合《保险法》的立法宗旨.

  • 标签: 保险合同 不利解释原则 《保险法》 保险争议
  • 简介:《物权法》创设了许多新制度,动产浮动抵押就是其中的一项重大举措。但《物权法》181、189对我国动产浮动抵押制度的相关立法规定却需要检讨,主要在于:末限制浮动抵押设立的主体、局限了浮动抵押标的物的范围、未明确规定浮动抵押的运行及其实现。为此,有必要对浮动抵押制度中的抵押人加以限制、浮动抵押标的物范围予以扩大、在法律上赋予抵押权入相应的权利,以及明确优先权次序。

  • 标签: 浮动抵押 抵押主体 抵押权人之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