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本文以新型受贿犯罪为切入,通过展开'变相受贿'的定性研究,进而探究'变相入罪'所承担的严密法网机能与罪刑法定时刻悬置的禁止类推原则之间的紧张关系应该如何化解。作为成文法宿命的语言自身局限的'空框结构'所导致的不合理性的一种救济,将制定后的法律适用于新的事态就必须导入目的解释机制,以使刑事法律体系在源自语言符号所内生的弹性中,保持稳定性与开放性之间的适当平衡。而'变相入罪'作为一种现世实然存在的目的论解释与机能主义的共同产物,即便由于对法目的理解因解释者价值观的差异导致其时刻伴随着违反严格解释要求的危险,但仍可以通过罪刑法定的司法化令其在既有框架之内向一种良性趋向迈进。
简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始终存在着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紧张关系的缘由在于"罪"的不明确性。该罪的不明确性表现行为类型与规制对象的模糊性。造成这种法律规范模糊性的关键性因素是刑事法律规范的行政化倾向,而这种倾向又是与国家任务相一致的立法趋势。通过总结改善立法技术与规范法官解释,可以降低罪刑模糊性所带来的影响。
简介:摘要:罪行法定原则是中国现行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但关于中国古代刑法中是否存在罪行法定原则则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以清末修律大臣沈家本为主,主张中国古代存在罪行法定原则;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中国古代刑法确实存在罪行法定,但与西方罪刑法定原则有所区别,中国古代罪行法定最多只能称之为罪刑法定主义。为了表明中国古代并不存在罪刑法定原则,仅存在罪刑法定主义,本文以宋朝安崇绪诉继母一案为例,详细说明罪行法定原则和罪行法定主义的区别,同时阐述为什么中国古代没有罪行法定原则而只有罪行法定主义的理由。
简介:现代各国对单位经济犯罪普遍采取严厉的刑事政策,在经济刑法中主要表现为加大制裁力度和扩大处罚范围。不过,严厉的单位经济犯罪刑事政策和以同一视理论为首的个人模式不能满足遏制单位经济犯罪的客观需要。所以,以组织体责任论为代表的组织模式逐渐有力化,并对传统刑法理论提出了巨大挑战。为避免个人模式和组织模式各自的不足,应当提倡"统合说",将其统一地理解为法人处罚的理论基础的充足形态。以此为前提,吸收单位固有的刑事责任论的长处,支持统合的单位经济犯罪刑事责任论,推动单位经济犯罪刑事政策的预防性转向。单位经济犯罪刑事责任论的模式切换以及单位经济犯罪刑事政策的机能转型,是并行不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