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使得债权人起诉未履行义务的发起人股东时,已经履行出资义务的发起人承担附追索权的连带责任。这一规定自颁布以来饱受批评,许多学者认为此规定有违有限责任这一现代公司制度的基本原则。同时过于严苛的无过错连带责任加大发起人所承担的风险会使得发起人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保护失衡,进而打击发起人创业的积极性,有违商法促进商事活动交易的基本目的。笔者则认为十三条第三款看似确有不合理之处,但是结合目前我国国情与社会发展,加之其他配套制度的建设不完善之考虑,具有现实性与必性。但是只是临时性的替代措施,终究不是长远之计。对于现行制度的改进建议笔者认为,发起人连带责任之矛盾根源在于资本制度改革过于激进股东出资制度安排不完善背景下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的缺失,不得以才规定过于严苛的发起人连带责任制度。而从根本上解决此矛盾困境不在于某些文章指出的细化公司类型和设立阶段不同情况的规定以及连带责任的主观过错认定等方面。只有完善股东出资的相关法律制度,具体措施包括完善信息披露公开公示制度、建立催缴制度等安排,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目前的制度困境。
简介:本刊讯(通讯员陈岱)福建省第23届人大新闻奖评选结果日前揭晓。本刊推荐的系列报道《执著的力量》(作者:陈若萱、陈美秋、张郁,刊2013年第12期)获一等奖。本组三篇通讯客观、平实地报道了顺昌县人大常委会开展代表联系选民活动的生动实践,挖掘出该县人大常委会与时俱进、努力实践的“创新点”,对做好闭会期间基层代表工作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得到了评委们的一致认可。此外,评论《把政府花的每一笔钱都纳入预算》(作者:黄洪旺,刊2013年第7期)、通讯《宜安终身梦》(作者:陈美秋,刊2013年第6期)、专栏“特别策划”分别获二等奖;图片报道《李志洪的滨海富村梦》(作者:周松、李瑞滨、王春潮,刊2014年第1期)获三等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