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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中国民法理论不承认因管理的报酬请求权,但欧洲大多数国家都承认在特定情况下因管理的报酬请求权。究其缘由,主要是中国民法以一种固定的人性预设作为制度设计的前提,而欧洲国家是通过适当的权利义务配置,去激励当事人从事社会所期许的行为。中国民法理论必须克服传统思维中模式化的"义利之辨",以一种更加现实的态度去设计民法制度。

  • 标签: 无因管理 报酬请求权 职业活动 义利之辨
  • 简介:2000年7—8月,浙江省纺织品进出口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纺织公司)作为卖方,与国外K公司签订了男、女生校服各20万套的售货确认书,嗣后收到4份不可撤销可转让信用证。为履行协议,浙江纺织公司向国内9家厂商全额支付货款后,收购来男生校服86900套、女生校服34500套,

  • 标签: 海运公司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纺织品 浙江省 无单放货 纠纷案
  • 简介:就宪法未列举权利保障而言,从美国宪法第九条修正案的文本表达与其解释传统以及历史沿革的分离来看,该条修正案似乎并未提供一个理想的参照。国内对美国宪法第九条修正案的既有相关研究存在诸多误解。若要为我国宪法未列举权利的保障提供可靠的借鉴基础,我们必须在正确理解美国宪法第九条修正案的同时,还要借助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有益经验加以补强。那么,通过对我国宪法"人权条款"的合理化解释以及实施路径的选择,我国宪法未列举权利的保障也并非不可能。

  • 标签: 美国宪法第九条修正案 “限制权力” 宪法未列举权利 “人权条款” 合理化解释 实施路径
  • 简介:【裁判摘要】一、港口经营人根据与作业委托人的合同.对进口货物负有部分监管职责。为了履行这一职责,港口经营人在交付货物时,应当对提货单进行审查.审查内容仅限于审查提货单上有无海关同意放行章。对提货单的持有人是否为单上记名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港口经营人没有审查义务。二、提货单一经开出,就等于承认持单人有提货权利。港口经营人根据提货单上的海关同意放行章,将货物交付给提货单的持有人.是正常放货行为,不存在过错。三、明知只有凭正本提单才能提取货物。却以虚假理由从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代理人处商借提货单,然后用该提货单办理提货手续.是以非法手段侵占他人财产的行为。依照海商法第七十一条、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行为人应当对由此给他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 标签: 侵权赔偿责任 实业公司 赔偿纠纷案 连云港 无单放货 贸易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