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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走私犯罪的主观故意只能是直接故意,司法机关对走私人的主观心理状态认定存疑时应允许适度的司法推定,不宜将走私犯罪中的"概括故意"与"认识对象错误"相混淆.海关工作人员受贿又放私构成牵连犯,按从一重罪从重处断.对单位与个人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不能因为主体不同而规定不同的起刑点.在一次走私行为中既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又有其它特定物品的,属于并发的数罪,应实行数罪并罚.武装掩护走私应为一个独立罪名.

  • 标签: 非典型直接故意 对象错误 起刑点 一束行为
  • 简介:诉讼时效适用对象是指直接受诉讼时效限制的救济权,而非最终受保护的原权利。因中德两国分别采“债权——民事责任”两分法模式与“债务与责任结合”模式,导致两国在请求权适用范围、债权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的定位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在我国现行法体系下,诉讼时效适用对象不应被解读为原权利属性的债权请求权,而应为民事责任请求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总则专家建议稿”(以下简称“建议稿”)第180、181条关于诉讼时效适用对象的规定应以此为基础作出修改。

  • 标签: 诉讼时效 适用对象 请求权 民事责任请求权
  • 简介:虽然在中美知识产权争端中,WTO专家组裁定我国《著作权法》第4条第1款不符合《伯尔尼公约》和TRIPS协定,但专家组拒绝考虑美国针对此条款提出的多项指称。同时,专家组没有支持美国对“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的范围所作出的不当解释。专家组认定我国《著作权法》第4条第1款不符合《伯尔尼公约》第5(1)条的理由值得商榷。而其针对中方的不利裁决并不会对我国著作权保护机制造成实质性影响。

  • 标签: 中美知识产权争端 著作权 违法作品
  • 简介:限缩法官的裁量权,增加当事人的主体地位及程序权利的价值取向并没有在新民事诉讼法形成统一性以及连贯性。新法赋予当事人简易程序选择权也没有经过严密的立法论证,同时由于该制度设计存在缺陷及审判质量很低等因素必然造成虚置,仅起宣示作用。建立自己责任原则,完善法官的阐明义务,采取不同的收费制度等相关制度,才能使当事人真正拥有简易程序选择权。

  • 标签: 简易程序选择权 宣示作用 审判质量 制度设计 程序转换
  • 简介:我国当下的"刑事一体化研究"主要关注的是刑事政策与刑事学科建设,而忽略了刑事法律之间的制度性联系。在制度与规范层面上,实体法和程序法之间存在着十分紧密的关联:一方面,以犯罪构成要件为媒介,刑法对刑事诉讼特别是证明活动产生着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另一方面,刑事诉讼法则给刑罚权的实现制造障碍,有"令刑法相对化"的机能;再者,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界限有时候相当模糊,以至于二者可能难以区分。将来应当更加重视实体法和程序法之间的制度性联系,以推动"刑事一体化研究"的深入与展开。

  • 标签: 刑事一体化研究 刑法 刑事诉讼法 制度性联系
  • 简介:<正>我国《婚姻法》明确了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但没有对该财产婚后所生孳息的归属作出规定。此后,这一问题在理论界引起了广泛讨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首次对孳息的归属做出了明确规定。但这一解释是否合理,仍有待商榷。

  • 标签: 个人财产 孳息 司法解释 夫妻共同财产 生产经营收益 夫妻财产
  • 简介:"Aereo案"是长期困扰美国版权司法界的一大难题,新技术环境下如何理解和适用传输条款是解决本案的关键。美国联邦第二巡回法院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却对此给出了完全不同的判决。美国联邦第二巡回法院遵循"Cablevison案"所确立的传统规则而承认了Aereo公司行为的正当性,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却通过首次确立"类似有线电视系统"标准将Aereo公司的行为纳入"公开表演权"的规制范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这一判决虽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以往判决的认定,但并不违背"基于意志"的行为规则,而且也符合技术发展的特点和现行法律的解释方法,具有一定的前瞻性。

  • 标签: “Aereo 案” 传输条款 “Cablevison “基于意志”行为
  • 简介:2001年上半年,美国微软公司、美国奥多比公司、美国赛门铁克公司和美国欧特克公司等4家世界著名软件公司向上海浦东法院提交诉状,起诉软件最终用户。由于上述4家公司在起诉时仅提交了一份由香港调查公司出具的暗访报告,浦东法院以其基本证据不具备形式要件而要求当事人继续做好起诉前的准备工作。此后,微软等

  • 标签: 软件最终用户 中国 美国微软公司 美国奥多比公司 责任界定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 简介:认定是否滥用诉权应当以当事人有诉权为前提.诉权由当事人适格和利害关系两个要件构成,基于此,应当认定陆红霞提起本案诉讼是有诉权的.滥用诉权判断的标准是主观上有过错或者恶意,客观上有为了获取违法利益而实施的诉讼行为.结合本案事实,陆红霞通过提起本案诉讼谋取违法利益十分明显,应当认定其滥用诉权.

  • 标签: 诉权 诉的利益 利害关系滥用诉权
  • 简介:<正>本文主要是评论黄翔《儒家政治哲学比较研究中的形而上学和薄化理论——论〈旧邦新论〉中的两个问题》一文。[1]由于该文是对于白彤东《旧邦新命:古今中西参照下的古典儒家政治哲学》一书的评论,因此本文的讨论既关涉黄氏对于白氏著作的阅读及理解,也涉及白氏该书的相关论点。黄氏对于白氏著作的批评主要有两点:一是不认同白氏排斥儒家形上学的态度;二是白氏在方法论上采用了"过于泛化的薄化策略"。本文对于黄氏一文的评论主要针对前一点,第二点则会在前者的基础上间接论及。

  • 标签: 儒家政治 旧邦 黄氏 孔子思想 诉诸权威 政治理论
  • 简介:中国法学在知识谱系上基本归属于大陆法系,但20世纪80年代中国的法治实践和法学理论的勃兴,受德、日影响甚巨而犹少法国法的影响.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对法国法律文献的翻译少,对法国法深入有见地的研究成果更少.竞争法领域也是如此.台湾中兴大学法律研究所教授、法国巴黎大学法学博士何之迈的[1],就是填补中国大陆法国竞争法理论研究空白的力作.纵观全书,具有下述显著的特点:

  • 标签: 法国 竞争法 中国 《公平交易法专论》 法学研究
  • 简介:互联网广告发布者的认定与相应的责任配置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和互联网广告产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影响.《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对此采纳了'审核加控制'标准,限缩了广告发布者的外延,没有考虑与民事责任的衔接.互联网广告发布者认定应采'呈现'标准,将消费者的认知考虑在内.在此基础上,本文对互联网广告发布者的民事与行政责任配置进行了梳理,就其虚假广告责任和消费者信息保护责任进行了特别论证,强调在行政监管之外,应重视司法对互联网广告活动的规范作用.

  • 标签: 互联网广告发布者 广告法 虚假广告 用户信息
  • 简介:比例原则在德国由行政法扩展至刑事诉讼法,符合公法领域的"家族相似性"特点以及刑事诉讼规律。在将比例原则引入刑事诉讼领域时,应当着眼于揭示其对于刑事起诉程序和刑事审判程序的规范作用,以凸显其基本原则的功能;同时,在对于法律实施行为的约束功能之外,更要挖掘比例原则在制定刑事诉讼程序方面的构造功能。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比例性特色有所增强,但由于比例原则未能提升为一项明确的立法原则,因此,在相关制度与程序的比例性设置方面还存在着诸多不足。

  • 标签: 比例原则 刑事诉讼 基本原则 比例构造
  • 简介:准据法的非国内法化是自治性商人法学者为使国际商事交易免受国内冲突法和实体法影响而提出的新的法律选择思想。基于国际商事仲裁在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制中的独特价值,以商人法为准据法的思想业已为一些国际及国家仲裁立法所吸纳,成为一项现实的选法规则,而鉴于司法在政治及社会体系中所处的特殊位置与功能,商事诉讼领域准据法非国内法化的条件尚未成熟。

  • 标签: 商人 准据法 非国内法化
  • 简介:<正>一、"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修正的背景与过程台湾地区"立法院"于2010年4月30日三读通过"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修正案"(以下简称"新法"),并定于公布后一年,即2011年5月26日起正式施行。作为对现行"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旧法")全面修正的产物,"新法"出台主要有两个背景:首先,"老态龙钟"的"旧法"已不能适应台湾涉外民商事关系发展的需要。二十世纪五十年代以来,经济全球化趋势日趋明显,跨国的人员与商品流动大大增

  • 标签: 台湾地区 本国法主义 涉外民商事 最密切联系原则 公共秩序保留 法律适用
  • 简介:围绕通常的著作权共有情形的权利行使,以往下级法院的立场并不统一。本案确立了如下两条先例性规范:(1)通常的著作权共有中的作品利用纠纷,(类推)适用《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9条;(2)在全体共有人客观上难以协商的情形,部分共有人可以不经与其他共有人的协商独自利用或者许可他人利用共有作品。不过,《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9条不能成为共有人权利救济的实定法依据。

  • 标签: 著作权共有 权利行使 实定法依据 协商一致
  • 简介:目次一、案件裁判与问题争点二、给付不能、风险转移与代偿请求权:比较法的分析(一)给付不能(二)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与价金风险转移(三)房屋之补偿金是否为出卖人之不当得利(四)代偿请求权三、"风险负担-利益归属"法则的类推适用(一)风险负担与利益归属一致性法理(二)《合同法》第163条之类推适用(三)不当得利之再反思

  • 标签: 房屋买卖合同 风险负担 政府补偿金 代偿请求权 风险利益归属
  • 简介:对于著作权间接侵害行为,日本司法界主要依据民法中的共同侵权理论和判例中形成的"卡拉OK"法理来处理。这两种方法各有利弊,采用共同侵权理论很难追究侵权人的停止侵害并废弃相关物的责任,并且需要以直接侵权行为的存在为前提,而卡拉OK法理面临着法律根据,适用范围不明确以及"合法行为违法化"两大指责。在"ロクラクⅡ"和"まねきTV"两起案件的判决中,日本最高裁把卡拉OK法理定位于仅仅是法律解释的手法之一,并在判断著作物利用主体这一问题上,提出了诸因素"综合考虑"的判断手法,为处理著作权间接侵害问题提供了新的思路。

  • 标签: 著作权 间接侵害 卡拉OK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