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收入分配公平是构建和谐社会所追寻的目标,它既包括市场意义上的“市场公平”也包括社会意义上的“社会公平”。“市场公平”是指自然禀赋不同、努力程度不同的人所获得的收入也应该不同;“社会公平”是指为保持社会稳定、实现共同富裕而调整收入的相对份额,使收入分配的差距不至于无法让人忍受。税收作为政府所掌握有力杠杆既可以校正市场缺陷,促进市场分配机制的完善,实现"市场公平";也可以直接调节居民收入,实现“社会公平”。
简介:随着分税制实施的推进,中央与地方的财力分配关系,正朝着既吸取国际的通常做法,又充分结合我国实际的正确方向发展,正在调动着各方面的积极性,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然而,由于分税制的实践还比较短,很多方面带有过渡性,不少问题还需要进一步研究解决,使中央与地方的分配关系更趋完善。──规范了中央与地方财政分配体制的框架。具体表现为:(1)总体上划分了中央与地方的事权;(2)在划分事权的基础上确定支出需求数;(3)用划分中央税、地方税、共享税来保证各级政府的支出需要;(4)划分了中央和地方对税收的立法权和征管权;(5)分设了国家税务机构和地方税务机构,负责对不同级次税收的征管。分税制的框架已经基本确
简介:我国现行税制从总体上说是适应WTO要求的。但是,按照WTO所倡导的关税减让,国民待遇和无歧视等原则,我国现行税制确有不适合的某些方面,具体说有以下几点:一是税收歧视明显。主要体现在:增值税先征后退的政策对内不对外;不同产品的退税率内外有别,退税办法内外有别;内外资企业实行不同的所得税税率,对应不同的税前扣除标准,享受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实行不同的税收补贴标准;个人所得税的内外起征点不同等。上述种种的不同与WTO的非歧视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是相悖的。二是高关税和关税壁垒并存。我国的进口关税一直保持较高水平,虽经几次调整,关税税率仍高于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据测算,我国关税税率平均为17%。另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