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1998年10月30日美国签发了一部新的ADR法案,确认了ADR的定义、法律地位、管辖等有关问题,对ADR的发展有着重要作用。在这部法案中明文详细地规定了两种ADR程序:中立和民事诉讼中的建议性仲裁(AdvisoryArbitration,ReferralofActiontoArbitration)。作为一种重要的ADR4程序,民事诉讼中的建议性仲裁制度有助于实现案件的分流,减轻法院的负担,并且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这一制度不仅对于已经出现“诉讼爆炸”(suitexplosion)局面的美国有重要意义,而且对于法院负担日益严惩的中国也同样有很大的借鉴作用。
简介:最近的调查显示,公众对集团诉讼制度的不信任正在增长。必须对集团诉讼制度做点什么的感觉不断增强,直至最近在两党连立的《集团诉讼公平法》的讨论过程中达到了顶峰,这部立法扩大了联邦法院对州际集团诉讼的权限,同时要求联邦法院谨慎审查代币券和解协议。寻求利益的集团诉讼律师及其在诉讼启动、选择以及和解方面伴随的努力。基于这一原因,私人检察官类比理论的支持者很少主张国家检察官缺乏启动旨在维护公共利益之诉讼的权力。然而近年来情况变得更加复杂,因为许多国家检察官积极联合私人原告律师启动消费者欺诈诉讼和反托拉斯诉讼。各州已经在尝试的方法有:(1)在私人律师选择方面强制增加竞标程序;(2)禁止受雇于国家检察官的私人律师接受胜诉酬金协议;(3)禁止向国家检察官竞选捐资的律师与那些检察官进行诉讼上的合作。
简介:法律系以社会为基础构建的规则体系。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将电子证据置于法定独立证据地位,随后的最高人民法院解释又把即时通讯记录纳入电子证据的形式一种。上述修法,概因社会群体行为性状改变之使然。但独立为证却非易事,即时通讯记录在司法应用层面仍欠缺配套的可操作性指引。鉴于此,本文抽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以下称《解释》)施行后的100份广东基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作为分析样本,对其中即时通讯记录的证据出示情况进行现实考量。分析发现,若把一般证据规则应用于即时通讯记录证据上,将遭遇到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困境,并容易产生证明力降格的倾向。为避免使用过程中的虚化,在实证分析基础上,考察到困境之根源,实为该种新型证据在证据结构技术层面的'相对独立'决定了其在认证过程中需要程序上的'相对独立'。文章尝试从该属内差异出发,借鉴英美法系的'最佳证据规则''鉴真规则',解决'证据原件'及'三性'认定难题,再设计证据可采性标准和证明力认定规则方案,以期解决庭审实务问题并求教于同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