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目的观察产程活跃期应用间苯三酚对解除宫颈痉挛,促进宫口扩张,加速产程的作用及其对新生儿Ap-gar评分的影响。方法100例无剖宫产指征、要求阴道分娩的初产妇随机分为研究组和对照组,两组均从潜伏期起开始静脉滴注生理盐水加催产素,于宫口开大2-3cm时,研究组静脉滴注5%葡萄糖注射液500ml加间苯三酚120mg,对照组不给药。结果研究组用药至宫口开全的时间、剖宫产率均明显低于对照组(P<0.01).两组羊水粪染程度、产后出血量、新生儿窒息情况比较差异均无统计学意义(P>0.05)。结论产程活跃期应用间苯三酚可解除宫颈痉挛,促进宫口扩张,加速产程,且对母儿无不良影响。
简介:摘要目的探讨瘢痕子宫再次妊娠产妇行阴道分娩产程护理体会。方法对我院2014年6月~2017年8月间收治的61例瘢痕子宫再次妊娠产妇行全面护理干预及产程观察资料进行回顾性分析。结果本研究中,阴道分娩产妇38例,34例新生儿Apgar评分≥7分,4例<7分,仅1例术后大出血,平均住院天数3.6(d),平均住院总费用(2281.56)元,新生儿窒息2例;剖宫产妇23例,16例新生儿Apgar评分≥7分,7例<7分,产后感染者9例,平均住院天数7.8(d),平均住院总费用(4979.83)元,新生儿窒息10例。结论对瘢痕子宫再次妊娠患者实施全面护理干预及严密观察,能有效提高瘢痕子宫阴道分娩成功率,减少母婴产后并发症,减少住院天数,降低住院费用等,值得研究和借鉴。
简介:摘要目的观察间苯三酚在活跃期对促进宫口扩张,加速产程进展的作用。方法选择近期我院住院的足月妊娠产妇104例,胎儿均为头位,产妇均同意阴道分娩。要求阴道分娩的初产妇,随机分为研究组和对照组,宫口扩张3-4cm时,研究组52例,先给予间苯三酚80mg静推,15min后给予间苯三酚80mg静推。对照组52例,对照组不使用间苯三酚。两组一般资料相比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无妊娠合并症及并发症,排除头盆不称,产妇临产前胎心监护均为NST反应型。结果观察组产程活跃期、第一产程时间均低于对照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两组产妇第二产程时间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O.05);研究组产妇用药4Omin、2h后的宫口开大程度明显优于对照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O.05);两组产妇产后出血量、新生儿Apgar评分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结论间苯三酚160mg的使用剂量应用于产妇的分娩中,加速产程进展效果明显,同时对母儿无不良影响,安全可靠,值得临床推广与应用。
简介:【摘要】:目的: 探究硬膜外分娩镇痛对产程进展及母亲和新生儿结局的影响。 方法: 研究时段 2019 年 7 月到 2020 年 7 月 ,以 本院收治的 500 例分娩产妇 作为研究对象,将 500 例产妇按照简单随机法分为对照组、观察组,每组 250 例,对照组未采取硬膜外分娩镇痛,观察组产妇采取硬膜外分娩镇痛,对比 2 组孕妇产程时间、催产素的使用率、分娩方式、产后出血量及新生儿 1 min 及 5 min 的 Apgar 评分 。 结果: 观察组产妇第二产程时间长于对照组,组间数据对比: P < 0.05 ,观察组产妇自然分娩率为 87.60% ,对照组自然分娩率为 86.00% ,组间差异性对比: P 值< 0.05 。观察组 和对照组的产后出血量、剖宫产率新生儿 Apgar评分无明显差异 (P> 0.05); 观察 组催产素使用率高、产钳助产率高,两组相比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P< 0.05)。 结论: 硬膜外分娩镇痛 从一定程度上会延长产妇的产程时间,但是不会对产妇的分娩结局产生影响,因此具有较高的安全性,但可能影响第二产程 , 增加阴道助产率。
简介:目的:观察分娩镇痛无痛阴道分娩法用于初产妇分娩的临床使用效果、对产妇及产妇产程曲线的影响。方法回顾性分析2008年2月至2014年2月分娩初产妇1718例的临床资料。结果观察组第一产程时间(7.1±1.8)h短于对照组(9.3±2.9)h,两者存在显著性差异(P〈0.01);观察组潜伏期和活跃期疼痛明显轻于对照组,两者存在显著性差异(P〈0.01);两组第二产程时间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观察组总产程时间(9.1±2.8)h短于对照组(11.3±3.7)h(平均减少时间约2.5h);两组产后出血量及转手术产率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结论无痛阴道分娩法能够缩短初产妇第一产程和总产程时间,加速宫颈扩张,减轻第一产程期间疼痛。对初产妇身体健康无影响,未增加初产妇分娩风险,对新生儿亦无影响,是一种较安全、有效、值得应用推广的临床分娩法。
简介:国际航运市场持续低迷,造船、航运企业破产进入频发、多发期,跨境破产程序和海事程序的矛盾和冲突在航运企业跨国破产程序中集中凸显。从航运企业跨国破产程序的救济形式和范围出发,针对船舶优先权人的权利是否应受到跨界破产程序的影响;在外国破产程序被承认前,被扣押船舶是否受到跨界破产程序的影响;非债务人自有船舶是否受到跨界破产程序保护等问题,结合相关国家海事跨国破产程序的制度实践,提出应当合理保护海事优先权人利益,使破产程序承认前已进行的船舶扣押免受破产程序的影响,根据行业特性扩大对于破产企业所有船舶的解释等意见,希望对中国跨国海事破产救济制度的规范和完善有所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