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作为一名合格的监理工程师,除了具备应有的技术知识、经济知识、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工作经验外,能否正确处理和协调项目建设各参与方的关系,也是至关重要的。一、处理协调好与业主的关系业主与监理工程师的关系从本质上讲是授权与被授权、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这种关系通过两个合同文本予以确认。第一份合同是业主与承包商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在这个合同中规定了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和权力。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监理工程师独立公正地执行合同条件的权力。这样,也就从某些方面构成了对业主的约束。第二份合同是业主与监理单位签订的委托监理合同。在这份合同中,对监理服务范围、服务时间、服务费用,对监理工程师的授权范围,以及监理人员生活、工作条件的安排都作了详细的安排。从这份合同中,我们又可以看到监理工程师确实是为业主服务的。所以,监理工程师与业主的关系是很微妙的。一方面,要独立公正地执行合同条件,包括对业主的约束条件。另一方面,要为业主服务,维护业主的利益。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常会遇到以下问题:一是业主往往因为支付了监理费,从而错误地认为监理工程师一切应该听命于业主。因而经常干预监理工程师的正常工作。特别是当业主没能完全履约,监理工程师对其行为进行约束...
简介:问:江苏南通市宋海峰我是一名建筑工人,请问建筑总包公司和分包公司支付工资时各有什么责任?答:文件规定:“明确工资支付各方主体责任.全面落实企业对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责任,督促各类企业严格依法将工资按月足额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包括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发包工程的专业企业,下同)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