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在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上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了“逐步建立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相衔接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发展慈善事业,完善社会捐赠免税减税政策,增强全社会慈善意识”。这已是继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五中全会,2005年、2006年《政府工作报告》等重要文件提出发展慈善事业后的又一重大决定。在这些重要文件中一再提到发展慈善事业,表明慈善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将发挥重要作用。为此,有必要对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路径进行梳理,以实现其在和谐社会构建中的应有价值。
简介:一、耕地转用许可证制度的概念与特点1、耕地转用与耕地转用许可(1)耕地转用的概念与特点耕地转用,是指耕地由原来种植农作物的用途转变为其他用途的一种行为或过程。如转用为林业用地、牧业用地、渔业用地、矿业用地、建筑用地、工业用地等等。这里的耕地通常认为是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新开荒地、休闲地、轮歇地、划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耕种三年以上的滩地和海滩。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中,耕地中还包括南方宽<0.1米,北方宽<2.0米的沟、渠、路、田埂。耕地为全国土地利用现状分类系统中的一级类型地,包括灌溉水田、望天田、水浇地、旱地四个二级类型地。值得一提的是,我国现在众多的人士及报刊杂志提及“耕地转用”这一概念的还不多见,大多采用“耕地占用”这个叫法,从一定意义上讲,其含义是一样的,只是出发点与侧重点不同罢了。笔者认为,准确、适当的用法应以“耕地转用”为宜,因为这既有助于立法界定,也方便实际的执行工作。
简介:根据全国第五次人口普查的结果,中国城乡60岁以上的老年人已经达到了1.3亿,已经占到了全国总人口的10%以上,我们的国家已经进入了老龄型人口的社会。城乡老年人口比例的增加,老年人的问题也正在成为整个社会关注的问题。从年龄上讲,人们普遍地认为中国城乡的老年人是一个弱势群体,然而人们更应当关注的是处于贫困状态下的老年人,关注贫困的规模、贫困的程度。目前,城市中居住的非农业户口的贫困老年人已经被纳入到最低生活保障的救助制度内,虽然,这一制度并没有涵盖城市中农业户口的老年人以及广大农村地区贫困的老年人。然而,即使对于在城市居住的非农业户口的贫困老年人来说,救助的力度是否充分并及时到位,对于改善处于贫困中老年人的状况也具有十分现实的意义。本文将根据中国老龄科研中心2000年调查和1992年调查数据分析的基础上,探讨中国城乡老年人中贫困的变化情况,为救助贫困老年人的社会介入提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