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0背景和材料公元十二世纪初到十三世纪中叶,中国北方大陆经历了一场重大的政治变迁。从金灭北宋到元灭金,社会发生深刻变化,异族语言也大量渗入北方汉语,从语音、词汇、乃至语法都有影响,从而形成了汉语发展史上一个非常特殊的阶段。陆放翁《剑南诗稿》卷四"得韩无咎书寄使虏时宴东都驿中所作四阙"说:"……上源驿中把画鼓,汉使作客胡作主,舞女不记宣和妆,庐儿尽能女真语。"范成大在《揽弓暂录》驿中载道:"至东京,金改为南京。……民亦久习胡俗,态度嗜好与之俱化,最甚至衣装之类,其制尽为胡矣。"范成大出使金国是金世宗大定十年,即公元1170年。当时淮河以北的汉族
简介:摘要检察机关的调查核实权理论界和实践界存在着长期的争议。从调查核实本意上看是对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客观的考察了解,是检察机关的履行公职的重要手段。在民事检察的工作中,理论层面上反对检察调查核实的观点以往的学术界大有风向,实践中更存在变相排斥、甚至公然拒绝的抵触现象。立法以来,有些法院认为,检察机关行使调查核实权,有违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制度,会造成私权利的侵害,基本倾向限制检察机关的调查取证权,往往不采纳检察机关在启动抗诉程序前自行调查取证收集的证据材料。2012年修改民事诉讼法之后,通过法律条文来完善检察机关的调查核实权。对调查核实权的科学设置与运行问题进一步展开研究,能增强共识,减少分歧,确有必要。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的调查核实权问题是一个典型的中国特色主义法制下的问题,交织着历史与现实、政治与法律、意识形态与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