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高等教育本质是高等教育本身固有的、决定高等教育是其所是的根本属性。长期以来,在单属性本质观范式主导下人们形成了'政治本质说''经济本质说''文化本质说''学术本质说'和'教育本质说'等若干高等教育本质观。单属性视域下的高等教育本质观具有局限性,在内容上与事实不符,在逻辑上难以突破高等教育本质的'逻辑悖论'。大学性质变迁历程表明,无论是传统大学,还是现代大学,抑或多元巨型大学,'学术'与'教育'均处于高等教育的核心部分,缺一不可构成高等教育。据此,笔者构建了'学术—教育'双属性高等教育本质观。真正的高等教育必须同时具备学术属性和教育属性。
简介:契约团体首先是一种事实上的存在,其自然地呈现出"对外单一、对内复多"的事实属性。法律规范对于契约团体事实属性的作用,表现为从"干预"到"重构"的历史进程。其中,"干预"是指法律规范对于团体事实属性逐项环节的人为确认或者阻却;"重构"则是指法律规范在以"权利能力"概念为基础的团体法技术框架之下,对团体事实属性的重新组合。相应的,法律规范对于契约团体与个人的类比思维,也便历经了从"比喻为人"到"拟制为人"两个阶段。以"法人拟制"与"权利能力"为起点的"重构",导致了契约团体的事实属性与规范属性的断裂。因此,法学在关注团体法律规范的同时,更需要关注团体的自然状态与运作机理。
简介:过去,教育与营利似乎是一对相斥的概念:教育属于公立机构,通过政府财政预算获得经费,而营利活动则属于企业行为。在新的经济和社会环境下,这种格局开始发生变化,一方面部分大学组织的性质发生了变化,营利性机构渐渐涉足过去公立机构的职能范围;另一方面公立大学不再完全依靠政府拔款,开始向学生收取学费,并且从事一些营利性的活动。《民办教育促进法》在制定过程中,也无法绕开教育与营利性这对矛盾。为了解决《教育法》对教育机构属性的规定与现实情况之间的矛盾,《民办教育促进法》对于教育机构的营利问题进行了模糊处理,“合理回报”就是妥协的结果。目前人们在“教育产业化”认识问题上依然存在着较大的分歧。在国外虽然没有“教育产业化”这样的提法,但遇到的问题却是相同或相似的,因此高等教育市场化、商品化、私有化等是学术界十分关心的问题。特别是营利性高等教育机构的出现和迅速发展,更引起人们的高度关注。为此,本刊特别组织了这次笔谈,邀请国内外研究者分别从各个角度发表自己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