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强制措施分为羁押性强制措施.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羁押性强制措施包括拘留、逮捕,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其中羁押性强制措施以逮捕(指正式逮捕及逮捕后的羁押)为代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以取保候审为代表。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保障人权作为一项重要的指导思想.尽管程序公正的价值在司法实践中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但是,面对打击犯罪的现实需要.我国司法实践中,审前羁押被作为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必不可少的措施加以使用。法律尽管规定了一些非羁押性强制措施,但在实践中较少使用,或者作为变相羁押的措施加以使用(如监视居住).或者作为万不得已的手段加以使用(羁押期限届满)。从现实原因看,侦查人员素质低下、侦查装备落后、技术含量不高等问题,导致了侦查机关对口供的依赖,而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羁押成了获取口供的重要手段。在刑事诉讼中,审前羁押与口供中心主义呈现出相互支撑的态势。刑诉法修改后,尽管在法律规定上,对强制措施制度作了较大程度的完善.但在实施过程中却未能起到有效减少审前羁押的效果,“超期羁押”、“变相羁押”、“久押不决”仍然是司法实践中屡见不鲜的现象。
简介:【关键词】法医病理学普通病理阴性解剖造成的原因补救措施阴性解剖在法医病理工作和普通病理工作中,尤其是在检验猝死尸体时常可遇见。据国外有关文献报道,即使是最好的法医研究中心,原因不明的猝死或死亡者,占解剖尸体总数的5%~10%。国内俞炽中(1986)报道23例猝死者在尸检后,全身找不到足以致死病灶。杨清玉等(1992)报道的714例猝死者中,阴性解剖为46例,占剖验尸体总数的6.4%。为了使法医鉴定人在检验尸体时尽量少出现认为的阴性解剖。本文剖析了造成,阴性解剖的原因和补救措施,对于基层法医和病理医师工作者有着重要的实用意义。一、阴性解剖的概念广义概念:法医鉴定人在解刨尸体后,没有发现死亡原因,称为阴性解剖。狭义概念:法医鉴定人在进行大体、镜下、毒物分析、生物原性致病因子、死后生化等检验后,没有发现死亡原因,才能称为真正的阴性解剖。也就是说,真正的阴性解剖不应该是剖验者主观因素造成的,而是由于客观因素,即目前科学技术水平和现代医学知识还不能鉴定出来真正的死亡原因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