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机制的日臻完善和不断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审计监督的作用也越发明显,起到了其它任何监督机构都无法代替的作用。它不仅有效地维护了国家财经法纪的严肃性,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完善和发展,同时,也对存在于经济领域中的腐败现象起到了强有力的抑制作用。但是,审计人员决非生活于真空之中,现实社会生活中的各种问题和不良风气无时无刻地不在影响和侵蚀着广大的审计人员,一些意志薄弱者常常被“裹着糖衣的炮弹”击中,在审计工作中放弃了“依法审计,客观公正”的原则,做出了一些违纪事情,有的甚至陷入犯罪的泥潭而不能自拔。因此,建立一个科学完整的、行之有效的审计监察体系势在必行。一、建立审计监察体系的必
简介:按我国现行的《担保法》规定,担保的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形式,保证担保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行为,这种民事责任行为,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确立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是按法律规定和保证合同的约定履行,如果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是否还履行保证责任呢?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二款的规定,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的约束力,因此,无效合同的民事行为没有履行的不再履行,正在履行的要停止履行,但是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因合同无效,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合同双方仍应根据其过错承担法律责任,因此,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仍应根据其订立合同时的过错承担保证责任,那么,保证人因哪些过错承担哪些保证责任呢?笔者结合有关法律法规,谈以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