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韩国自2012年12月《协同组合基本法》实施以来,协同组合不仅在城市广泛发展,农村地区也蓬勃地开展。既存的农业协同组合是根据特别法成立的农业生产者协同组合,作为农村社会经济的主体,已日趋成熟。协同组合基本法中协同组合成立的条件简单,没有经营限制,小规模成员也可以组成。根据协同组合法成立的协同组合与已有的农协以及相类似的营农组织相比较,具有组织规模小、出资少的特点。从三个经营方向上能够揭示新的协同组合在农业农村适用。第一,农业生产、加工、流通相关协同组合与既存的农协在经营上有结合的可能性;第二,利用农村便利设施的协同组合的参与主体是村庄居民,可以有效履行既存的农村观光以及村庄开发事业,带来更多需要者参与的效果;第三,提供地区福利以及社会服务的协同组合参与作为需要者的居民的生产活动.改变福利的转移体系,为改善农村地区落后的服务提供帮助。为了农村地区新的协同组合发展,在成立阶段以及事业发展时,强化咨询及合作事业方案。另外,政府通过对相关法律及制度的完善,努力使协同组合制度深入人心。
简介:湖北曾令香、袁荣琴对粮食产业化经营提出如下对策建议:1.要从根本上解决对粮食产业化经营的认识问题。国外,特别是发达国家把农业产业化即农业一体化的重心放在非粮食产业的畜禽、水果、蔬菜、水产等方面,而没有放在粮食产业上,这主要是根据发达国家人们的消费结构和生活水平的需要来决定的。我国农业产业化经营要学习外国经验,但不能照抄照搬,特别是不能片面地搞多种经营产业化。我国在搞好多种经营产业化经营的同时,要大力搞好粮食的产业化经营,要两手抓,而且两手都要硬,特别是粮食主产区要把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重心放在粮食的产业化经营上。2.在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结构调整中.要把粮食生产控制在安全线以上,这是实行粮食产业化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