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只有从真正意义上确立商主体严格法定原则,才能保护社会的公共利益。商法作为民法的特别法,其在民法基本原则基础之上,还包括突出体现其特色、专门规制商主体(亦即所谓的"商人")因素和规制商行为因素的商法基本原则。其中,商法之商主体严格法定原则即是指商法大力确保适合商主体作为健全的组织体依法得以成立、存续及发展的一项商法基本原则。现代商法通常以大量强行法规范对商主体进行调整和控制,全方位、多角度地强化商主体各项规则要求,为商主体提供了一套完备的市场准入以及市场退出机制,以此支持商主体的商事营业。该原则维系商事交易的安全,已成为现代商法的首要原则和基本任务。
简介:物权法定原则是物权法上的重要原则,其基本内容是种类法定和内容法定。对物权法定原则有诸多讨论,包括在立法论上的物权法定主义和物权自由主义,以及解释论上的是否对物权法定予以缓和。本文所关注的,是物权法定框架下,可以通过登记公示意思自治内容的地役权制度是否是对物权法定原则的背离,以及其功能和作用。通过对罗马法上的历史的梳理、对大陆法系相关趋势和限制的考察、对普通法上各种役权及类似制度的简要对比,本文认为,地役权确实具有意思自治的特性,但是远达不到物权自由的效果,其仍在物权法定的框架下,而且最终的结果很可能是类型和内容的法定。地役权可以孕育新的权利类型,可以在维持用益物权框架稳定的同时,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
简介:近段时间来,关于学术权力的讨论逐渐引起人们的重视。其实单一地把学术权力放在道德或学校管理等领域进行考察是不全面的。中国的学术权力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复杂性。学术权力的形成及层次所谓学术权力(AcademicPower)通常有两种含义,广义的学术权力是指大学管理权力,即约翰.H.范德格拉夫等在其《学术权力》中的定义:从高等教育管理的最上层(即国家)到最基层(即教师)等各个层次的管理机构和人员所享有的高等教育管理权力。狭义的学术权力仅指在大学或科研院所中决定其组成人员学术资格、学术经费和学术参与的权力。本文使用的是其狭义的概念。中国的学术权力的历史首先是和中国大学历史相联系的,从高等教育的历史看,中国的大学还不过百年的历史。1949年11月1日,伴随
简介:古典社会契约论是关于现代国家起源的一种理论学说。这种理论以自然状态为前提假设,预设了在此状态下的人类基于自然法而先天享有的自然权利。人类之所以最终选择创设政府,进入政治社会,根本原因在于相对于自然状态而言,政治社会能为他们权利的拥有和实现提供更为可靠的制度性保障。依此来看,权利保护实际上构成古典社会契约论的立足点和理论旨归,政府及其公共权力也只是因其对权利的保护才获得其存在的合法性。问题在于,公权力一旦形成,反过来又会构成对民众基本权利的潜在或直接威胁,换句话说,在公共权力与民众的基本权利之间天然地存在一种紧张关系。因此,如何对公共权力进行有效制约以保障民众的基本权利就成为古典契约论思想家们无法回避的论题。
简介:“谁之权力?何种合理性”是古今中外政治学的永恒之问,也是权力伦理的核心问题,马克思主义也不例外。自古希腊以来,先贤已就“谁之权力?何种合理性”的权力伦理之问展开追寻,他们借助信仰的形式、引入超验的视角、运用思辨的力量,建构一个以终极价值为形上依据,以政治、伦理、法律为形下落实,以人民利益为根本指向的权力伦理框架,以表达正义的品格、宣示国家的目的、追溯权力的来源、论证人民的权利,由此揭示了它来自民之权力,走向民之权利,体现民之正义的应然逻辑。对这个永恒之问的求解进程虽然包含了从古希腊经中世纪到近现代的若干历史超越,并成了建构马克思主义权力观的传统资源。但从现实角度看,迄今为止剥削阶级的国家并没有把权力的应然逻辑转化为历史的实然状态。只有“权为民所赋,权为民所用”的马克思主义权力观才真正实现了历史的超越和时代的升华。
简介:“权力”一词,我们对它似乎既不熟悉。也不陌生。对它不陌生是因为我们常常不可回避它。正像美国学者阿尔温·托夫勒所指出的:“从性关系到我们手中的饭碗、开的汽车、看的电视和追求的希望,它远远超出人们的想象”。①同时。由于权力常被滥用,以至权力概念总带着一股怪味;对它不熟悉是因为大多数人在它面前会感到局促不安,多数人也并没有在这个权力社会中掌握权力。也许有时候你拥有一些权利。但并非权力。对于“权力”一词,《韦伯斯特百科词典》的解释是:行动的能力;政治的或民族的力量;占有控制或命令他人的手段;对国家、政府的政治控制;威权。《辞海》的解释则是“势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