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学术界在描述秦汉时期的"比"时,常常使用判例或者判例法等西方法学概念,有不少学者认为秦汉时期实行判例法的审判方法,史籍中所记载的比是作为判例法而存在的,但这种笼统的概括或描述并不准确。秦汉时期存在两种不同的审判体系以及各种特殊的司法制度,因而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了由多种司法机构作出的不同种类的"比"——判决成案,这些判决成案的形式及性质是参差不齐的,它们在司法适用中发挥的功能也存在显著差异,它们与西方法学概念中判例法的含义相去甚远。判例或者判例法来源于西方法学知识体系,其含义具有非常浓厚的西方司法制度传统色彩,我们今天在学术研究中应当慎重使用来笼统概括或描述中国古代司法审判及法源的特征。
简介:"土地征收"概念是宪政国出现才开始孕育的。近代中国学习西法,土地征收制度与概念被引入。然而,"土地征收"概念在中国的产生与形成并非一蹴而就。清末先是使用"购地",学习日本法后,转而使用"收用土地",后直接改为"土地收用"。进入民国,北京政府时期还使用"土地收用",至南京政府时期改为"土地征收"。但是在实际运用中,"土地收用""土地征收"夹杂出现,并没有明显区别;同时,又产生了"土地征用"一词。通过梳理民国时期土地征收制度的立法与学理,比较"土地收用"、"土地征用"与"土地征收"等概念,可知民国时期的"土地征收"概念经历了"古典时期"与"扩张时期"的演变与发展。这种变化也是民国政治制度与公法制度变迁的缩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