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随着庭审功能的强化,特别是在强调当事人举证,实行按期直接开庭的情况下,庭审中出现许多新情况,对法官驾驭庭审活动能力的要求也更高了,庭审中的法官行为也自然成为亟需剖析的课题。1.庭审中的法官行为的性质。庭审中的法官行为本质上属于法院在庭审阶段的诉讼行为的范畴。根据主体的不同,民事诉讼行为可分为法院诉讼行为、当事人诉讼行为、其他诉讼参与人诉讼行为三大类。民事诉讼过程实际上是三类诉讼行为汇集、连续的过程。虽然诉讼程序的开始与终结同当事人诉讼行为有密切关系,但在诉讼法律关系中,法院始终是居于主导地位,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解决当事人间的民事、经济纠纷,其诉讼行为的重要性是显而易见的。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简介:[案情)被告人高××.男,24岁,汉族.高中文化。湖北省房山县人。系湖北省十堰市第二汽车制造厂东风实业开发总公司商品车发送公司汽车司机。因犯抢劫罪,于1991年7月20日经茌平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被告人高××于1991年5月19日1时许,驾驶湖北04——临0650号“东风”牌货车往沈阳送车,途经山东省茌平县茌平镇农机加油站加油时。以先加油后付款的方法,骗得该站工作人员的信任,加汽油80公升(价值112元).而后假装到驾驶室拿钱.开车企图逃跑。该站工作人员尹××跑到车前阻拦,连喊停车.被告仍强行开车。尹便抓住汽车面罩,不让开车,但被告仍以低速前行,迫使尹倒退数米,尔后尹趴在保险杠上。被告高某将汽车开上公路,左右猛打方向盘.妄图将尹甩下,然后推四挡逃窜。行驶约450米,被交警队查获,尹方幸免,但手脚部受轻伤。
简介:被告人张某,29岁,系某银行出纳员。由于厌倦本职工作,产生盗款外逃的邪念。1998年5月10日下午5时结帐时,张某趁初点员忙于做结算表之机,将20万元现金藏于抽屉内。当晚20时许,张某返回营业室将该款盗出,随后流窜外省。同月25日,张某找人捎口信给检察院称:“如果你们保证不抓我,不给任何处理,我就回来投案,否则,我将消失。”检察机关案件侦办人随即写一便条交与张某的父亲,保证不对其进行处理。张某遂于同月30日到检察机关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及时清退了全部赃款。后该案起诉至法院,在庭审中,被告人张某要求司法机关按照承诺对其犯罪行为不给任何处罚,并辱骂检察机关不守信用,后悔不该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