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面对着虚假诉讼侵蚀司法公信力的猖獗形势,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12年《民事诉讼法》中仓促确立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但程序规则的粗糙与多头救济的混乱局面导致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用面临着极大困难。确定裁判效力的绝对化趋势与第三人参加诉讼路径的壅塞使得作为事后非常救济途径的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用范围受到严格限制而难以实现立法预期目标。从实体法层面寻求受诉讼诈害人的"独立请求权"而将其作为第56条第1款规定的第三人并赋予其参加诉讼之机会当属解释论者所能努力之方向,也是从程序法层面厘清各种事后救济的关系、细化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程序规则并逐步拓展其制度功能的关键所在。
简介:一块土地,两份“宅基地使用权证”,一份核发于1989年5月5日,一份核发于1998年11月2日。虽两证均由同一机关核发,但却分别为两户人家所拥有,“一女二夫”法所不容,谁该是这块宅基地真正的使用权人?1998年11月份,家住高邮市龙奔乡周庄村的村民陈某领取了由龙奔乡政府核发的98084号‘飞基地使用权证”及相关的手续后,便着手筹建住宅,不料却遭到本村村民居某一家的阻挠,居家理由只有一条:尽管我家没有在这块地上建房,但这块宅基地的使用权应归我们居家享有,因为早在1989年5月5日,龙奔乡政府就向我们核发了186345号“宅基地使用权证”。面对阻挠,陈家只得诉诸法律,请求法院排除妨碍。居某想不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