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施行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登记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在我国经济建设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一些方面还不完全具备《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因此,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必须依照《公司法》进行规范。现就规范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简介:
国务院关于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规范的通知
通报:菲律宾:G/TBT/N/PHL/40草案PNS 35-2:2005-电线和电缆-600伏特热塑绝缘铜电线和电缆-第2部分非金属扁平护套电线-规范
车辆及其零件、附件,但铁道及电车道车辆除外:南非共和国:G/TBT/N/ZAF/42——M1类型机动车辆的强制性规范的建议修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