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从适用的主体、对象、基础以及程序等方面来看,《反恐怖主义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安置教育”是独立于刑法的保安处分措施,在许多方面与德国刑法规定的保安监督类似.就有效预防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思想的传播与影响而言,安置教育有着积极意义与正面价值,应该予以肯定.但是,安置教育在实体方面存在适用对象扩大化、适用时间无期化与适用前提形式化的风险,适用程序的透明性与有效性也有待于提高.为了充分发挥“安置教育”的积极作用,应该通过法律解释或者实施细则对之予以完善,例如适当限制其适用的前提与对象、规定最高期限、完善危险评估机制,赋予被适用对象质疑风险评估结论的机会.
简介:国家法治建设的完善,不仅表现在立法的水平及法律体系的完善程度,更体现在法律在一个国家的社会生活中所能发挥的作用。这有赖于各类社会主体对法律的执行和遵守的自觉性。将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是普及法律知识、培养具有法律素质的公民、推进社会法治建设的重要途径。但法治教育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不同年龄阶段的儿童,囿于身心发展水平的限制,其法治教育也需要划分阶段,每个阶段应当确立不同的法治教育目标。提高法治教育的效率,除了加强对相关主体的教育影响外,还需创造一定的客观条件,使主体的法治观念具有合适的生长环境。学校法治教育可以通过教学途径、德育途径、加强与社会的联系以及学校对学生依法管理的途径进行。
简介:我国学前教育具有法律规制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在新一轮教育体制改革中,学前教育中的经费与条件保障、课程安排与教学秩序、幼儿教师的地位与待遇、幼教机构的监管、学前教育收费、民办幼儿园等都是亟待法律规范的重点问题。作为基础教育的第一环节,学前教育同样具有显著的公共性。必须以公共性作为学前教育法律的基本价值,积极促进学前教育公共性与自主性的协调。针对学前教育需要规范的重点问题,设计相互协调和统一规范的包括以公共财政为主的经费投入体制、以体现政府职能为重点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与幼儿保育与启蒙教育相适应的幼儿园评价制度、幼儿教师分类管理制度、以政府资助为主的幼儿资助制度和学前教育问责制度在内的法律制度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