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三十年来,最高法院发布了逾七千件民事判决,这是一笔巨大的司法资源,昭示学界亟待走出以往的个案分析局限,从宏观、整体、全局的角度,一体把握和深入解读其中蕴含和彰显的民事审判思维,理清其来龙去脉,盘点其进退得失,揭示其审判规律,评判其未来走向。本文在总揽上述全部民事判决的基础上,得出的初步研究结论是,最高法院的民事审判思维既相对成型,又正在转型。前者体现为从经验决断转向规范分析,后者体现为从类型思维转向结构思维。审判思维的双重转换,体现出司法品质的与时俱进。同时,受制于最高法院自身复杂多元的功能定位,相对成型和正在转型的民事审判思维,仍具有相当的不稳定性和不确定性,其未来整体走向尚待进一步观察。
简介:当前在民事协助执行领域,协助义务主体显性对抗协助执行请求的情况已不多见,但消极协助、隐性不协助的情况却时有发生。出于对法律的错误理解、自身免责的功利性考虑、业务量的均衡分布考量及懒政思维等诸多原因,实践中协助义务主体多以内部规定不允许协助、不能协助为由委婉地拒绝协助请求,甚至许多执行人员都已见怪不怪地默认了这些内部规定。为了进一步优化协助执行秩序,应当以审执分离改革为契机,将协助义务主体对抗协助请求的内部规定进行统一的清理,明确执行员的身份地位,探索“执转破”的路径,通过公法契约的形式细化执行联动机关的责任,并加速建立信息共享的互联网执行。
简介:民事诉讼法学是法学专业十四门主干课程之一,也是程序法学的入门课程。但长期以来,受"重实体轻程序"、"重刑轻民"等传统思维的影响,民事诉讼法学的教学与研究也成为"轻中之轻"。民事诉讼法学教学缺乏吸引力的根本原因在于民事诉讼法学自身研究的贫困化与真空化。除此之外,还有四个关键因素不容忽视。就授课主体而言,民诉课程需要兼通实体法与程序法,谙熟三大诉讼法,并充分了解司法实务的教师。就授课教材而言,民诉课程需要更为简明扼要、结合实体、关注实务的"实用"教材。就授课对象而言,民诉课程应该抓住学生的兴趣点,合理安排课时与内容,注意课程之间的协调,重视案例解析与基础知识的传授。就授课方法而言,民诉课程应将多媒体教学、案例教学、互动教学、司考教学与慕课教学等五类教学方法作为今后改革的重点。
简介:法官的裁判是司法公正的最後一道防线,法律适用是法官在审判过程申最为重要的工作,也是维系司法公正的核心工作。法官如何适用法律,以及适用法律的水平与能力,不仅直接关系到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与保证,而且直接关系到司法社会功能的发挥。“法律必须经由解释,始能适用”因此,理解和适用法律的能力,也是法官最基本、最重要的能力,要求法官具有准确理解立法精神、立法原则,灵活运用法律,恰当处理实际问题的专业技能。在此遏程申,法官要有深厚的法律功底,了解法理,熟悉法律,切实以公正之能求得公正之效。最高人民法院在法发(2005)4号《关于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的若干意见》申提出了,加强法官的司法能力和司法水平,应着力提高适用法律的能力。.本文试图从民事审判的视角,论证法律解释内容及规则,以此对司法能力的建设有所裨益。
简介:在德国民事诉讼中,判决最终生效前有可能经过三个审级:初审、控诉审以及上告审,判决形式分为判决、裁定和决定。此外,在督促程序中还有一种特别情况,即执行决定。法律救济的途径亦有三种:对判决提出控诉或上告,主要对裁决进行抗告。本文主要探讨了裁判既判力的概念、界限及其冲破。所谓既判力的冲破,是指已发生的形式既判力嗣后再次消灭,具体方式包括根据《德国民事诉讼法》第233条申请恢复原状,根据《德国民事诉讼法》第578条及其后各条申请再审,根据《德国民法典》第826条提起诉讼,以及根据《德国基本法》第93条第1款第4a项,《德国联邦宪法法院法》第13条第8a项,第90条及其后各条提起宪法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