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随着信息网络传播技术的飞速发展,著作权延伸至网络空间,"以营利为目的"是否应成为构成犯罪的主观要素,其存废之争,成为网络著作权刑事保护备受关注的焦点、热点问题之一。废止论,有利于网络著作权刑法的全面保护,但过度扩大了侵犯著作权的犯罪圈,可能导致传统现实环境下著作权刑法保护过度;保留论,即使对"营利"作扩张解释,也不能实现刑法对网络著作权的全面保护,限制缩小了侵犯网络著作权的犯罪圈;折衷论,对传统现实环境和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刑法保护区别对待,但置于侵犯著作权罪中一并解决,在理论和立法实践上,给网络著作权刑法保护带来困难;从(加)重量刑情节论,不仅过度扩大了侵犯著作权的犯罪圈,而且还过度加大了著作权犯罪的刑罚力度。新罪论,是改革和完善网络著作权刑法保护的方向,新设侵犯网络著作权罪,方能实现刑法对网络著作权的适度保护。
简介:侯国云教授的《论网络虚拟财产刑事保护的不当性——让虚拟财产永远待在虚拟世界》一文,提出了虚拟财产的刑事保护不具有正当性的观点。该文对虚拟财产的特性没有准确地予以理解和把握;否认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是缺乏理论依据的;否认虚拟财产的价值属性,是缺乏理论支撑的;虚拟财产与真实财产的交易违背价值规律和价值交换规则的说法,于理不通;虚拟财产与真实财产的交易是严重干扰金融秩序的违法行为的说法,于法无据;保护虚拟财产会给社会带来极大危害的说法,于理有悖;让虚拟财产永远待在虚拟空间,不是科学的做法。对虚拟财产的刑事保护具有正当性。对盗窃、诈骗虚拟财产的行为人,构成犯罪的,应依照侵犯财产罪的相关罪名追究刑事责任。
简介:2018年8月16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公开宣判了淘宝诉美景公司利用技术手段非法共享零售电商数据产品案,成为我国首起确认网络运营者对数据产品享有财产性权利的案例。本案首次明确了数据产品和用户信息、原始数据之间的界分,肯定了数据产品作为劳动成果应具有独立的财产性权益,对企业数据财产权保护具有重大意义。反不正当竞争法无法给予企业充分的数据权益保护。当前,数据产品已享有事实上的财产权地位,基于资源优化配置的客观需要和数据驱动型经济的发展趋势,法律应承认数据产品的财产权地位。企业在数据产品的生成过程中投入了巨大的努力和劳动,基于劳动值得理论应当享有财产权利。
简介:2003年5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成立了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为了推动工作开展,中华全国律协于2004年3月在北京召开“推动律师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会议”,经过与会代表的讨论.中华全国律协以[2004]律发字第29号《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全面推动律师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意见》文件发出通知.号召全国律师积极参与这项工作。2004年6月.中华全国律协未保委在北京举办“中国青少年法律援助律师协作网培训班”.培训班除要求2004年底各省市律师协会都要成立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外.还决定发起“中国律师未成年人保护志愿协作网络”,并决定将该网络作为中国律师的一个品牌向国际互联网推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