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为了探讨男子400m栏运动员下肢力量和无氧能力特征,为针对性力量训练和伤病预防提供依据。采用Wingate方案及多关节等速测力系统,对8名优秀男子400m栏运动员进行无氧能力和膝关节肌力进行测试,分析400m栏运动员膝关节屈伸肌相对峰值力矩和相对功的关系,屈伸肌群力矩比、膝关节肌群力量与无氧功能力在不同角速度时的关系。研究结果表明:400m栏运动员膝关节屈伸肌相对峰值力矩和相对功随测试速度的增加呈减小趋势,作为评价肌肉力量指标,相对功比相对峰值力矩更具实践意义;屈伸肌群力矩比指标低于专家推荐值,运动员应加强屈肌群力量训练,以保持关节的平衡和协调;膝关节肌群力量与无氧功能力之间存在密切相关,不同角速度时,膝关节肌群峰值力矩之间呈显著相关关系。
简介:佩希施泰因案侵犯了平等、正确、迅速、经济等仲裁制度的基本价值目标,引发各界对CAS兴奋剂案件仲裁程序合理性的担忧。虽然,目前并无其他纷争解决方式能够予以替代,但对仲裁程序进行改革已成为共识。CAS新设反兴奋剂部门被视为兴奋剂仲裁程序改革之起点,当前有必要突破原有路径束缚,重新建构仲裁程序以平衡运动员与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关系,通过富有针对性的修正路径倒逼CAS仲裁体系的根本性变革。认为应以平等、正确、经济为兴奋剂案件仲裁程序的总体价值架构,认采部分普世法原则,同时辅以妥适的制度设计。具体而言,在现有兴奋剂案件仲裁体系下,应强化平等理念,推进从规则的形式平等至裁决过程的实质平等;确立职权探知主义、协同主义,促进多方共同参与程序推进互动模式的形成,维护当事人有合理、公平参与及异议的权利;认采武器均等原则,完善程序扶助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使兴奋剂案件仲裁程序从形式平等转化为实质平等;落实仲裁平等权保障程序安定,满足当事人对于案件的结果控制性或期待可能性,以获裁决公信力。
简介:采用等速测试和平衡测试方法,对我国优秀自由式滑雪空中技巧女子运动员的髋关节、膝关节屈肌力和伸肌力以及4种站姿下的静态平衡能力特征进行研究。结果表明髋关节右侧屈伸肌力、屈伸肌力比、平均功率值稍大于左侧屈肌力量,膝关节伸肌左、右侧单位体重峰力矩和左、右侧平均功率4个指标数值均大于屈肌,在60°/s(慢速)和240°/s(快速)不同的测试速度下,单位体重屈伸峰力矩、屈伸平均功率、屈伸肌力、平均功率随着测试速度的增加出现了显著性差异;正常双脚站立的平衡性大于单脚站立的平衡性。建议合理控制体重及均衡的训练肌肉力量,在适度提高运动速度的情况下,加强下肢伸肌力量的训练,为运动员进行针对性的力量训练、训练后肌肉效果的评价、运动员选材提供科学依据及有价值的理论参考。
简介:通过检测不同负荷有氧运动对大鼠动脉粥样硬化发生发展过程中血浆CGRP、AngⅡ的变化,以期为动脉粥样硬化运动处方的制定提供一定的理论依据.选用雄性Wistar大鼠64只,随机分为:正常对照组(NC),动脉粥样硬化组(AS),动脉粥样硬化+有氧运动60min组(ASAT1),动脉粥样硬化+有氧运动120min组(ASAT2).8周游泳训练后用放免法检测CGRP、AngⅡ.结果发现:ASAT1、ASAT2两组与AS组相比,CGRP显著升高(P<0.05),AngⅡ显著下降(P<0.05).ASAT2与ASAT1相比,CGRP有下降趋势,差别无统计学意义.提示60min有氧训练可能通过提高动脉粥样硬化发生发展过程中大鼠血浆中CGRP的含量,降低血浆AngⅡ水平,延缓动脉粥样硬化的进程.与其相比,120min有氧训练使CGRP降低但并无统计学意义,AngⅡ变化不明显,这可能与机体的应激状态有关.
简介:运用文献资料法和测试法等,对原中国男排主攻队员隋盛胜在完成扣半高球起跳技术和杠铃深蹲及跳深动作中下肢肌肉表面肌电特征进行了综合研究。研究结果表明:隋盛胜扣半高球起跳所测肌肉中,积分肌电值和贡献率最大的是股二头肌,其次是臀大肌和股直肌。在缓冲阶段,臀大肌贡献最大,在蹬伸阶段,股二头肌贡献最大;杠铃深蹲和跳深动作均与扣球起跳技术的积分肌电值和贡献率不完全一致,相比之下,杠铃深蹲更接近于起跳;杠铃深蹲动作对发展股直肌效果最好。跳深动作对发展臀大肌效果最好;杠铃慢速深蹲对发展股直肌、臀大肌、股二头肌、半腱肌和腓肠肌外侧头比杠铃常速深蹲更为有效。23cm跳深对发展股直肌、臀大肌、股二头肌、半腱肌和腓肠肌外侧头比48cm和58cm跳深更为有效。
简介:不同于2009年版的《世界反兴奋剂条例》,新条例直接将兴奋剂违规的基准罚建构在故意与过失的基础之上。故意性违规对应的基准罚是4年的禁赛,非故意性违规对应的基准罚是严厉批评、不禁赛和最高2年的禁赛。这样,如何判断故意性违规和过失性违规,则成为确认兴奋剂违规基准罚的关键。但是,故意和过失缺乏证据法上的可知性,以其为基础建构法律制度,则存在证明难的问题。为了解决故意和过失与证据法的冲突,新条例借助法律类推制度将故意和过失等主观要素客观化,使其适用直接成为事实判断,即,一旦运动员体内发现有非特定物质,即推定这是故意使用的结果;发现是特定物质的,则推定为非故意使用。但是,这种类推存在概念过宽和过窄的问题,为此,新条例又为故意和无(重大)过失规定了一般条款。对于故意而言,由于其核心是“欺诈”,所以,条例规定中的故意仅仅是指直接故意,不包括间接故意。对于无(重大)过失而言,条例存在着特殊规定之间以及特殊规定与一般规定(定义)之间的竞合问题。就特殊规定之间的竞合,应当尊重运动员的选择;特殊规定与一般定义之间并不是特殊法与一般法的关系,而是其像故意的特殊规定与一般规定一样,是“烟”与“火”的关系,前者具有推定功能,后者具有解释、矫正和补充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