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所谓居住权,是指以居住为目的,对他人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所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权利。在我国立法中虽然一直未予以正式确认,但是由于其与人民的生活息息相关,在古罗马时期,该项权利就被创设,用于保障没有继承权又缺乏或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的基本生活,具有浓厚的人役性色彩。随着经济的发展,很多国家在承继居住权这一制度时,也根据本国的基本情况对其进行相应的修订,居住权的功能和属性也具有一定的变化。我国为回应现实对这一制度的需求,在此次民法典的编纂过程中,将其纳入立法的范畴中。本文将在对司法实践中对涉及居住权的问题进行如何处理分析的基础上,对民法典中关于居住权的规定进行分析,以期对其相应的不完善的部分提出建议,使这一制度熠熠生辉。
简介:自1980年开始行使地方立法权开始,截至2014年底,湖北省级人大走过了三十五年的立法历程。其发展大致可划分为三个阶段,一是起步探索阶段(1980—1992),该阶段立法总体显示出初创时期的特征,关于地方政权建设立法比较多,法规性决议较多,法规名称多样化,文本结构不统一,立法程序相对比较简单;二是快速发展阶段(1993—2007),立法数量多,速度快,在内容上侧重经济立法,同时开展了立法规划,关注公民对地方立法的参与。三是逐渐规范完善阶段(2008—2014),注意经济、社会、生态等立法的协调,积极行使先行先试立法,加强法规的修改与废止,重视法规的后期保障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