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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联众2008年9月1日牌局。双无局南开叫【打牌过程】西首攻黑桃6,明手Q得,东跟2。为了解除暗手方块大牌的封锁,明手出小方块,暗手得。兑现方块A。打梅花9,西上Q得。

  • 标签: 相权 双无局 牌局 打牌 首攻
  • 简介:知情是当代法治社会中的一项基础性人权,但现存法律制度对知情却存在着规范供给严重缺乏、理论支撑相当乏力的重大缺陷。本文试图从法理学的视角对知情的概念与范围、知情的理论基础和法律价值、知情的特征和行使原则、方式、知情的法律缺失与对策等系列问题进行系统探索,以期对知情有一个全面和理性的认识。

  • 标签: 知情权 法治 法律价值 人权 行使方式 中国
  • 简介:概念的厘清是水制度建设与水理论研究的前提,我国法学界对水概念、水客体以及水性质等问题争议很大。水兼具私、公权双重属性,其客体为水体。取水权为用益物,不同于水资源所有权与水所有权。目前,《物权法》所确定的取水是水最主要的形态。水具有抽象化定义之前,枚举式的定义比较可取。

  • 标签: 水权 范畴 客体
  • 简介:行为理论一直是法学理论界讨论的基础问题,相关法律规定也并未对其应否承认予以定论,深入理解物行为对正确进行法律定性、指导实践问题具有重要作用.本文仅从物行为的基本理论出发,阐述对其存否的个人观点.

  • 标签: 物权 物权行为 债权
  • 简介:一、检察机关变更公诉权的界定检察机关变更公诉权是指检察机关对业经提起公诉的案件,在庭审结束以前,发现指控的犯罪人,犯罪事实和证据、犯罪性质和罪名以及刑事责任等事项有错漏,而依法予以改变、追加或撤回的职权。它与起诉权、不起诉权相并列而作为公诉权一项独立...

  • 标签: 检察机关 公诉变更 被告人 提起公诉 公诉权 刑事诉讼法
  • 简介:是法律为保护隐私而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1、隐私所保护的隐私,2、隐私是维护隐私的权利

  • 标签: 分析隐私权
  • 简介:配偶身份包括同居、贞操忠实义务、住所决定、家庭日常事务代理这几项权利,  在婚姻立法中规定夫妻互负忠实义务,各国法律都对同居权利相对人的同居义务规定了抗辩事由

  • 标签: 浅析配偶 配偶身份权
  • 作者: 陈媛邹海贵
  • 学科:
  • 创建时间:2012-06-16
  • 出处:《学术研究》 2012年第6期
  • 机构:摘要:社会救助权是关系弱势群体生存、发展的基本权利,也是人权和宪法公民权保障的内容。我国一直着力于社会救助制度和机制的建设,制定了一系列社会救助法律制度,为公民的社会保障和救助奠定了基础。但在社会救助权的基本理念、概念认识和理解上,仍需要我们更深入的了解和研究,以充实我国亟待出台的社会救助法的理论基础。
  • 简介:是我国独特的不动产物制度,而且典制度已经克服了"有失公平"的弊端-一-出典人可以在典物价格低于典价时,传统典关系中由于典人有取得典物所有权的期待

  • 标签: 典权废除
  • 简介:沉默是西方各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在我国却是一个空白。其意义是处于被司法机关审查状态的公民.可以自主地选择说话或不说话的方式表达其意志。沉默的表示应当视为以不作为的方式与司法机关合作,我国将正常行使沉默纳入抗拒的范畴是不妥的。我国“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传统政策应当修正为:“坦白应当从宽,沉默受到保护,抗拒必须从严”。正确意义上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与沉默并不矛盾。在保护人权的同时,必须强化国家的司法权,根据我国的国情,对沉默应当予以必要的限制。本文首先对沉默简要的介绍然后通过分析我国学者的争论及我国确立沉默的价值分析,最后提出了我国建立沉默的若干构想。

  • 标签: 沉默权 人权 刑讯逼供 诉讼公正
  • 简介:文章对物行为的概念、国际上存在的不同的立法例进行了探讨,认为不应该对物行为理论一概地简单肯定或否定,而应作客观评判.我国的立法应借鉴与吸收物行为理论,采用折中主义,即物行为有因性理论,从而健全我国物权法律制度,使之同债权法律制度一起共同担负起规范和调整我国公有制基础上的市场经济的任务.

  • 标签: 物权行为 有因性 意思主义立法 债权行为 民法
  • 简介:留置是债权人以占有债务人的财产为其债权的担保,留置以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财产为法定成立条件,留置人得使用留置物摘要

  • 标签: 浅议留置权
  • 简介:在实际问题中.往往根据问题的重要程度不同,选用不同的权重计算平均数,在中考试题中,这类试题越来越受到重视,下面结合实例说明,供同学们参考.

  • 标签: “权” 中考试题 权重计算 平均数 同学
  • 简介:本文对典否定说提出了商榷,认为典在我国仍具有生命力,《物权法》应将典权作为用益物而加以规定。

  • 标签: 民法 典权 立法建议 物权 用益物权
  • 简介:法定地上即依法律规定而直接取得的地上,它是日本和我国台湾民法中所特有的一种用益物类型,承认建设物与地上可以相互分离,土地所有人可将建筑物与土地所有权分别抵押才是其存在的法理基础,在我国现行的土地国有和集体所有以及土地使用与建筑物一体化的体制下,抵押人只能以土地使用或包含了土地使用的建筑物抵押,在这种情况下,我国未来的物权法无需规定这样一种物类型,但对于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建筑物实行司法强制执行时,则必须规定这样一种物类型。

  • 标签: 法定地上权 涵义 物权立法 中国 物权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