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传统的国际贸易理论认为,一国应生产和出口本国具有比较优势的产品,进口具有比较劣势的产品,而比较优势取决于两国要素丰缺的比较.因此,一国应生产和出口密集使用其丰裕要素的产品,进口密集使用其稀缺要素的产品.由于传统的国际贸易理论是以劳动价值论为基础的,所以没有考虑到环境因素.而在现实世界中,环境已经成为不可忽视的一个重要因素,环境的污染与破坏正日益威胁到人类的生存和发展.环境资源的稀缺性决定必须将环境作为一项生产要素,并通过价格机制反映出来.这就是"环境成本的内部化".由于各国的环境禀赋不同,因此,环境成本内部化后,国际贸易中某些产品的比较优势必发生变化,形成新比较优势.一国有必要重新审视其出口产品的比较优势,以期在国际分工中获取更大利益.
简介:(3)证据法上的问题。从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看,私人进行的书面财产约定没有直接的证据效力,需要当事人举证;对当时的情况进行证明,并经司法程序核实后才能成为确凿的证据。也就是说,在我国,可以成为被法院采用的据以认定事实的证据,必须要经过司法程序的实质性审查和核实(根据合法程序作出的公证书可以直接作为证据采用)。而根据《婚姻家庭(建议稿)》登记对抗第三人的规定,财产约定经民政部门登记后就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法定效力。由此推断:作为私文书的财产约定,经民政部门登记后即产生法定效力。那么在诉讼中,经民政部门登记后的财产约定能否当然具备法定的证据效力呢?如果具备法定的证据效力,由于该登记只是从形式上对双方的约定进行审查,未经过司法程序的实质审查,不能确认约定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作为定案的依据显然欠缺妥当;如果不能作为法院认定事实的直接证据,则行政部门登记的公示性和合法性又受到了司法置疑,第三人又凭据什么来证明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三、建议引入公证作为夫妻财产约定登记的前置程序夫妻财产关系因自身特征而引发出的上述问题是可以运用法律预防手段加以避免的。但《婚姻家庭法(建议稿)》仍采用以被动承认当事人“约定”结果...
简介:在教育正从传统的知识技能传授为主向素质培养转型的今日,包括幼儿园、小学和中学在内的我国普通学校音乐教育在观念和方法上究竟发生了什么变化?两者的变革、发展是否同步、合拍?今后的路该怎么走?目前对这些问题的研究急需深化。因为教育观念、目标的转变促使教学法改变,而惟有教学方法──包括课程模式的相应更新,才是教育观念转变、教育目标实现的根本保证。历史及现状的反思一、观念和目标首先,我们探究一下音乐教育观念的转变和体现这种转变的新的音乐教育目标。在曹理主编的《普通学校音乐教育学》①一书中明确指出,音乐教育,一有“乐教”、“移风易俗”、培养高尚完美之人的终极目标;二有政治思想教育、民族文化教育等方面的社会目标;三还有区别于其他学科的音乐教育本体目标。过去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目标一与二被片面强调,目标三则被忽略,使音乐课无异于政治课、思想教育课。时至今日,这种现象虽不能说已完全绝迹,但起码可以说音乐教育界已基本形成共识,即对音乐教育而言,三个目标一个都不能少,而且终极目标和社会目标也须通过本体目标的实现才能很好地实现,否则音乐教育就失去了它区别于其他学科的个性,就不成其为音乐教育了。可见,本体目标的落实是音乐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