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一原《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对于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对于不需要判刑的,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根据这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开庭审判前往往是先对案件犯罪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进行审查,只有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才开庭审判。这就混淆了庭前审查与开庭审理的界限,容易使法庭、法官先入为主,先定后审、上定下审,刑事审判往往流于形式。同时,一些案件由于法院内部或两院内部事先请示、事先协调,合议庭作用难以发挥,不利于调动公诉人、辩护人在法庭审判中的积极性,往往形成先定后审、先判后审、审者不判、判者不审,从而导致法庭审判走过场、流于形式的弊病,有的甚至写好判决书后才开庭,不利于公正裁决。法官在法庭上包揽一切,形成了法官与被告人、法官与辩护人的直接冲突。公诉人到庭只负责念起诉书或干脆不到庭,形不成控辩双方互相质证的局面。这样,一方面限制了公诉人指控犯罪、证实犯罪职能的充分发挥,变成了由公诉人协助法官查清犯罪事实;另一方面也不利于法官客观公正地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作出正确裁判,影响了法院公正执法。
简介:深化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我国九十年代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和重点。企业改革的重任要靠从事各个层次和各个部门工作的干部带领广大职工来完成,干部的水平如何决定企业改革效果。加强干部教育、提高干部素质和管理水平对今天企业改革,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拙文拟就甘孜州的干部教育与企业改革做一些粗浅的探讨。一、振兴经济的希望在企业改革企业改革的决定因素是干部改革开放以来,甘孜州在企业改革方面虽然进行大量的尝试,也有一定进展,但在长期单一经营,自给自足的生产方式下,吃惯了国家的“亏损饭”,在很大程度上养成了依赖于“等、靠、要”的惰性心理。至今绝大多数国有企业仍难以按市场需要组织生产,市场信号反应迟钝,后劲不足;1993年亏损企业30户,比上一年增加4户,全州财政自给率尚不足31%,这个严峻事实告诉人们如果这个局面不改,国有企业继续大面积亏损、经济效益下降,将严重地制约我州经济发展。只有深化改革,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才是提高企业效益的希望所在。企业改革如何推进与各级干部作用直接相关,因为立足于广泛社会分工基础上的企业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