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陈瑶瑶在《云南电大学报》2006年第1期《试析博客行为道德规则问题》一文中指出,王吉鹏(中国“网络反黄第一人”,2003年互联网最有影响力的人物之一)认为:“博客的出现丰富和改变了网络的内涵,对于网络文化的发展将起到不可忽视的作用。博客写作的主流是与我们传统的道德要求,与法制状态相符的,但这其中有许多现象却是不容乐观的,甚至会对博客在国内的发展起到负面效应。”“博客的隐忧主要体现在裸露、情色、隐私、窥视与被窥视等现象上,泛身体写作是这种现象的基本描绘。在许多网站上,个人情色写作层出不穷屡见不鲜。”“博客现象的另一个隐忧体现在隐私披露、窥视与被窥视、谩骂、虚假信息发布等现象上。博客本身虽然具备媒体出版的一些特征,具有信息交换与获得的途径,但本身却是信息纪录的缺失者。博客写作没有传统媒体的监督审查和监管体系,而所属网站在现有条件下又很难扮演传统媒体的审查职能,加之一些网站经营者根本就没有认识到这一问题的重要性,所以很容易出现隐私披露、谩骂与虚假信息发布等问题。”
简介:我国现行量刑规范化改革的重点,不论是量刑理论还是量刑买践,郡倾向于有期徒刑的规范化,侧重对徒刑的量化规范,对刑种裁量的规范化却鲜有涉猎。我国刑罚种类的多样性、刑罚结构的阶梯性以及法定刑的配置模式、刑罚轻缓化的国际趋势决定了“刑”之规范化既有理论上的可能性,也有现实上的必要性。量刑规范化作为一项系统、全面的工程,不应当仅着眼于“量”之规范化,更应当着眼于“刑”之规范化。主刑和附加刑、监禁刑和非监禁刑之间的合理选择、搭配乃是一门非常高深的学问,法官对刑罚种类的正当选择乃是量刑均衡化的第一步,“刑”之规范化是我国今后量刑规范化改革的一大努力方向。
简介:行政法律规范本应是十足的行为规范,但在我国却出现“裁判规范化”现象,必须改变这种认识与现状,还行政法律规范作为行为规范的法律特质,实现行政法律规范应有的完全价值。行政法或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规范化就在于:通过行政法或行政法律规范的制定与实施,对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行为加以约束或限制,实现行政秩序。强化行政法律规范行为规范化去裁判规范化的途径是多样的:在改变规范意识的前提下,将直接规范公民权行为和行政权行为作为立法的重心,同时在行政执法中应实现对公民权行为和行政权行为的双重规范,改变泛责任化现象,并且要去司法中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