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近年来,司法裁决与民意之间的冲突不断显现。2010年7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首次以白皮书的形式发布《人民法院工作年度报告(2009年)》,提出了建立健全民意沟通表达机制。一系列热点问题,如成都,杭州等地连续发生的醉驾肇事案,湖北巴东邓玉娇故意杀人案都被写入白皮书。[1]诚然,上述现象的出现一方面反映了民众法治意识的提高,但同时也体现了部分司法裁判结果并没有与民意保持一致。裁判人员的职业主义与大众的民主主义之间缺乏在司法制度范围内建立的沟通机制和矛盾解决机制。故笔者欲从司法方法为基础,探索如何以司法方法为媒介,促进裁判人员与民意之沟通,进而实现职业主义与民主主义的平衡。
简介:在域外立法例中,有犯罪事实但不负刑事责任的少年被告人被误捕、误判后,享有或部分享有国家补偿请求权。这是因为司法误认是司法权运用中难以避免却又务必容许的风险,基于分配正义的原理,应该由社会成员公平分担被误认被告人的牺牲利益。我国《国家赔偿法》第19条第(二)项关于免责事由的规定不仅剥夺了少年被告人的赔偿申请权,而且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司法赔偿的成功申请,上述规定有违未成年人特别保护刑事政策。因此应在《国家赔偿法》相关条文基础上,建构与完善无过失责任的少年被告人刑事补偿制度,同时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去平衡刑事补偿个案中社会文化观念与被告人权利救济之间的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