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当今美国的国家认同可以从种族、政治和全球三个维度考察,各个维度的具体内容可以概括为白人至上、民主至上和美国至上。2016年大选表明,在这三个维度上美国的国家认同都受到严峻挑战,美国正经历一场空前的国家认同危机。总统奥巴马八年执政以及拉丁裔移民激增,让欧洲裔白人的威胁感知直线上升。2008年金融危机恶化了美国社会财富分配的不公平,让越来越多的美国人对民主感到失望。崛起的中国、动荡的中东以及分裂的欧洲给美国的全球霸权带来了一系列新的挑战。因而2016年的选举可以说是美国国家认同的一次全民公决。虽然特朗普和他的支持者赢得了这场公决,但是这并不表明美国很快就会“再次伟大”。
简介:北极安全是北极治理的重要内容。随着人类进军北极步伐的加快,北极安全治理面临国家利益导向制约、治理理念与行动滞后、国际安全与全球安全考量不足等问题。引入共同安全理论视角,能够回应北极本身安全、区域整体安全及其向外辐射的国际安全与全球安全影响的共同安全属性要求,深化对北极共同安全问题的认识。探讨北极共同安全治理议题的主要类别及其特征,强化当前以北极自然环境与人文生态安全议题为基础、以北极能源与航道安全议题为重点、以北冰洋沿岸国家的国家安全议题为补充的北极共同安全核心议题分析,有利于防止北极陷入共同安全困境,推动北极安全治理进程,实现北极的长期稳定、开放与安全。
简介:进入21世纪以来,武装无人机成为新军事技术的象征,理解其军事和战略影响成为重要的课题。在既有的讨论中,支持者沿着功能本位论证无人机让战争变成了精确的外科手术,质疑者从价值本位批评它将战争变成了暗杀。两派在争论中各执一端,但都共享了将无人机器物化和静止化的预设。这些技术预设限制了我们对无人机变革与战争关系的思考,为此,引入技术社会学的“社会-技术系统”的概念。该概念认为技术不是静止的,一直处在变革中,技术变革不是器物的变革,是与器物相关的系统变革,是技术与社会的共同演化。以此观之,无人机不是单独的器物,而是一个与社会无缝连接的系统,其演化的动力是技术利基、客观环境和社会制度三者相互作用,它经历了诞生、发展和制度化三个阶段。当前,无人机系统正处在制度化阶段,它与既有制度在资源分配、独立建制和价值观念上存在冲突和融合。如果没有技术突破和战略环境的剧变,这种冲突和融合将会长时间存在,这决定了当前无人机战争的含混性和复杂性。社会-技术系统的视角有利于思考技术变革和战争变迁的复杂性,并为应对未来的无人机战争提供新的思路和研究方向。
简介:作为世界上惟一的超级大国和埃及穆巴拉克政府的长期盟友,美国对2011年以来埃及变局的应对值得关注。为了对美国应对埃及变局的政策措施、效果及导致相应效果的原因做出逻辑连贯的解释,可以从社会科学研究中的架构视角进行考察。基于这种考察可以发现,美国政府建构了一种"改革"框架,以此来理解和应对埃及变局。然而,在影响框架产生框架共鸣的六个因素——框架的持续性、经验可信性、架构者的可信性、描述的精确性、框架的集中性、经验可通约性——中,"改革"框架除了持续性以外,在其他五个方面都存在或多或少的问题,这些问题导致美国的"改革"框架无法在受众中产生广泛共鸣。尽管美国在埃及变局中采取的应对措施对埃美关系的影响并非决定性的,但由此造成的埃及民众对美国的不信任,已给埃美关系的发展带来了负面影响。
简介:对当今世界各主要经济体而言,互联网安全已成为一个利益攸关的重要议题,但该领域国际共识和国际规则严重缺失,这与持续加剧的互联网安全威胁之间产生了尖锐的矛盾。在中国,互联网治理日益成为关乎国家安全的政策焦点,同时也是参与全球治理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建构互联网国际规则的话语能力直接影响着中国对外传播话语体系的建立和制度性话语权的提升,但目前中国对该领域话语策略的学术与政策研究仍严重缺失。当前,对互联网国际规则之制度理念的应然性研究仍显不足,关于中国在该领域对外传播话语策略的探讨更是近乎空白。互联网国际规则的缺失本质上源于互联网信息自由带来的收益与政府信息管控对此种收益的限制之间存在难以调和的矛盾。由于日益严峻的互联网安全形势正逐渐打破互联网信息自由与政府信息管控之间原有的平衡,加之全球化趋势将世界各国的命运更加紧密地联系在一起,该领域国际规则的建构开始具备现实的可能性。鉴于传播话语在规则建构的过程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以公共安全为切入点赢得国际共识、提升中国在互联网全球治理中的话语能力和制度性话语权就成为中国政策制定机构和宣传机构在通过对外传播推进互联网国际规则建构时应采取的话语策略。
简介:中国如何在南海主张不受《海洋法公约》调整的历史性权利,同时又受《公约》尊重,这是一大难题。造成这一困局的原因是中国南海权利主张本身存在两个缺陷:第一,试图以单一的历史性权利规则主张涵盖整个南海海域的权利,未能解决与《海洋法公约》相关条款的冲突。第二,以《海洋法公约》之外的法源主张区别于《公约》的历史性权利,但海洋权利内容又是《公约》框架内的事项,由此又落入《公约》的调整范围。对历史性权利的法源、性质和内容的阐明是中国南海权利主张的症结所在,只有对此作出有别于《公约》权利的主张,才能落入《公约》序言“未予以规定的事项,应继续以一般国际法的规则和原则为准据”的条款中,以此排除《公约》的适用。本文试图对历史性权利做全面解读,以此证实历史性权利是区别于《公约》权利的体系,不受《公约》调整;其次,试图处理历史性权利与《公约》权利的并存关系,以此证实历史性权利受《公约》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