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案例】:肖女士在某劳保用品公司从事管理工作,其劳动合同是两年一签。第二份劳动合同是2006年签的,于2008年4月30日到期。由于肖女士身体健康,工作成绩突出,因此在合同到期时公司通知她续签一份固定期限合同。而肖女士则认为。自己与公司已连续订立过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三次续签合同时已经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遂提出该要求,但是被公司拒绝了,为此而发生劳动争议。由于无法协商,肖女士申请了劳动争议仲裁,请求裁决公司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驳回了肖女士的仲裁请求。
简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1998年9月《国务院关于加强外汇外债管理开展外汇外债检查的通知》(国发[1998]31号)下发后,各地相继开展了清理和纠正保证外方投资固定回报项目(以下简称固定回报项目)的工作。几年来,有相当一批固定回报项目得到纠正,基本上未出现新的固定回报项目,有效维护了国家利益和投资各方的合法权益:但还有一些固定回报项目未能妥善处理。2001年4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外汇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0号)下发后,各地根据要求对现有固定回报项目进行了清查并提出了处理意见。为进一步规范吸引外资行为,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促进我国吸引外资工作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处理固定回报项目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现有固定回报项目处理的基本原则保证外方投资固定回报不符合中外投资者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违反了中外合资、合作经营有关法律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