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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过失是私法赔偿之核心,但其往往不为人正确理解,以至于法律体系混乱。传统过失罪责化,无法解释为何能力较差的行为人仍须适用强人所难的高损害赔偿责任标准。所谓"过失客观化",只是回避了问题,因为其未说明为何客观化及其如何可得出此客观标准。有经济分析论者,直接将能力效益化,计算出客观的过失标准,得出如"过失罪责化"的结果。事实上,基于损害之相互性质,损害若要移转(填补),其必须是行为人应该而且能够预见的,否则法律即是徒生滋扰;在行为人应预见且能预见的讯息条件下,可得出一个行为标准,行为人若逾越之,即应负损害赔偿责任;损害对于行为人是否可预见,取决于其行为的危险性——愈是危险行为,愈是可预见。简言之,过失责任即是危险责任。一旦明乎此,私法的损害赔偿责任体系即清楚了:严格责任不再与过失责任决然可分;故意与过失也不再是心理之区分,而在于损害预见可能性的高低;契约法的归责事由不再与侵权法的过失有矛盾;公示制度效能为何决定了物权效力的范围;过失不可能分离于不法而在后认定;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是填补性的而非惩罚性的。

  • 标签: 故意 过失 危险责任 损害填补
  • 简介:缔约过失责任由耶林提出,并在德国得到了发展,对于调整德国侵权法的严苛、填补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之间的空白具有重要作用.我国立法者将缔约过失责任作为-种独立于侵权责任与合同责任的做法有待商榷.我国法律体系下,雇主对于其雇员给他人造成的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不存在免责事由,且我国的侵权责任法采取了“法国式”的宽泛规定模式,侵权责任法可以很好地调整合同责任之外的责任.应将缔约过失责任纳入侵权责任法的体系中,作为侵权责任的-种类型.

  • 标签: 缔约过失责任 侵权责任 独立性
  • 简介:故意帮助过失犯具有可罚性。但是,其具体情形不同,处理的路径也有所差异。过失造成结果的故意帮助过失犯,可以依存于普通共同过失犯罪而成立过失犯的帮助犯;故意造成结果的故意帮助过失犯,需要拓展片面帮助犯的理论框架而成立特殊的片面帮助犯。故意帮助行为不能成立间接正犯,这与教唆他人犯罪存在重要区别。故意教唆过失犯,如果教唆者对过失犯的结果也持故意的话,教唆者可以成立间接正犯。

  • 标签: 故意帮助 帮助过失犯 片面帮助犯
  • 简介:在共同犯罪中,部分共同犯罪人因其过失而实施超出共同犯罪范围的行为,应构成共犯过限。基于犯罪过失的性质,这种过限具有其自身的特点。同时,对过失过限的认定,应当考虑罪数形态的概念和共同犯罪的要求加以具体分析。

  • 标签: 共同犯罪 共犯过限 过失过限
  • 简介:<正>在我国刑法理论中,作为犯罪成立要件主观方面的内容,故意和过失是从心理因素的角度被规范定义的。学者们通常通过界定故意与过失的区别来分析故意犯和过失犯的关系,心理因素中的认识和意志要素通常作为界定标准,其理由就在于《刑法》第14条与第15条使用了"明知"、"希望"、"放任"、"预见"、"疏忽大意"、"轻信"等心

  • 标签: 过失犯罪 犯罪故意 过失行为 成立要件 故意行为 规范责任论
  • 简介:共同正犯没有实施该当构成要件的完整行为,却要将造成的结果全部归责于各行为人,也即共同正犯适用'一部行为全部责任'的原则进行结果归责。一般认为,共同正犯适用'一部行为全部责任'的原则进行结果归责,是由于共同正犯者之间存在共同性。而根据传统的理论,共同性的根据在于客观上共同实施了行为,主观上具有意思联络。其中,意思联络更被认为是共同正犯之共同性存在必不可少的要素。但是,由于过失犯不具有对结果的认识、意欲,也即不具有相互间的意思联络,因此,过失共同正犯共同性问题成为了过失共同正犯成立与否的关键。

  • 标签: 共同正犯 正犯共同性 过失共同
  • 简介:我们通常所讲的注意,实际上是心理学的概念。从心理学的角度讲,所谓注意,是指心理活动对一定事物的指向和集中。这种注意的心理活动通过感觉器官表现出来。如:全神贯注、聚精会神、凝视、倾听等。但是,由于出现在我们面前的事物是多种多样的,我们不可能同时注意出现的一切事物,而只能有选择地注意其中的少数几种事物。被我们注意的事

  • 标签: 过失犯罪 心理活动 心理特征 过失行为 心理状态 汽车驾驶员
  • 简介:日前,北京市怀柔区法院开庭审理广受关注的“爷爷过失撞死孙子”一案。此案是一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原告刘某、武某诉称,二原告系夫妻关系,刘某某系原告刘某之父。刘某某系被告某公司铲车司机,2012年10月13日。刘某某驾驶铲车作业时将二原告之子碾轧,经抢救无效死亡。二原告认为,刘某某驾驶铲车系职务行为且没有刹车,被告单位无相关安全措施,故被告应对二原告之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要求被告赔偿二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00余万元。

  • 标签: 赔偿案 孙子 过失 爷爷 开庭审理 夫妻关系
  • 简介:<正>引言工业革命以来,大规模的火灾爆炸事故、矿难井喷事故、食品药品事故等灾难性重大事故频频发生。该类事故的发生原因中,除了直接行为人违反规章制度外,往往还会发现由于监督人员疏于监督导致了被监督者不妥当行为而引起危害结果发生,因此

  • 标签: 过失犯罪 过失行为 因果关系 法益 重大责任事故罪 不真正不作为犯
  • 简介:船舶交通服务VTS(VesselTrafficServices)中心是交通主管机关为增进水上交通安全、提高交通运输效率以及保护海洋环境而组织设立的监管与服务系统。近30年来,各地VTS系统硬件建设与技术破解能力日新月异,相比之下软件管理和职务风险防范能力明显滞后。VTS值班人员的渎职犯罪风险伴随水上交管失控或失误事故而逐渐升级,检察机关对案件的介入使该问题的解决方案不得不注入刑法思考。VTS值班人员具备渎职犯罪的身份条件,其职务过失理论上属于监管过失,但是,职务的懈怠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间接的因果关系,认定玩忽职守罪不符合犯罪客观方面的要求。依据大陆法系刑法的“依赖原则”和“被允许的风险”之理论,VTS值班人员的职务过失在客观归责环节可阻却刑事责任。

  • 标签: VTS 职务过失 渎职罪 依赖原则 被允许的风险
  • 简介:澳大利亚最高法院判决医生要为其实施的失败的绝育手术承担过失侵权责任,医生要赔偿原告的损失,其中包括支付原告在绝育手术后所生孩子的抚养费.本文联系此案分析过失侵权的构成:被告对原告负有注意义务;被告违反了注意义务;被告违反了注意义务给原告造成损害;被告对过失侵权的抗辩.

  • 标签: 过失侵权 注意义务 损害赔偿
  • 简介:高发的诉讼频率、高额的赔偿金额、高昂的制度成本、有限的制度效果以及对医疗责任保险、健康保险和医疗服务提供者产生的负面影响是美国政府改革医疗过失诉讼制度的主要成因。为此,美国各州如加利福尼亚州积极采取各种措施,推动医疗过失诉讼制度改革,取得了一定效果。为应对各种新旧问题,美国针对医疗过失诉讼制度的下一步改革将会集中在提高医疗诉讼进入法院的门槛、增加患方胜诉的难度、限制医疗损害赔偿金的无序增长以及变革传统的医疗侵权责任等方面。我国应重视医疗过失诉讼制度对健康保险的负面影响,改革开放式的医疗过失诉讼制度,推进医疗损害赔偿特别立法并适度限制赔偿金的额度。

  • 标签: 医疗过失诉讼 限制赔偿 责任保险 健康保险
  • 简介:过失是一个主观范畴,而过失的判断标准却只能是客观的。为适应社会变迁,过失的判断标准一直受价值取向的影响,游走于行为人中心主义与受害人中心主义之间。过失的内在法律结构为,损害的可合理预见性及损害的可合理避免性;而判断损害是否可以预见、是否可以避免,需要运用理性人标准。信赖保护原理之下的过失理论,以受害人可合理期待的理性之行为人的行为为标准,来判断行为人过失之有无。这样,可以在保护受害人的合理信赖的同时,兼顾行为人利益,并可统合"主观过失"和"客观过失",建立统一的过失理论。

  • 标签: 过失 过失标准 信赖原理 理性人 子群体
  • 简介:结果避免可能性理论是通过合义务替代行为的思考方式,检验违反注意义务的行为与法益损害之间的特别规范关联。这与过失犯规范要素的基准行为化、评价重心的客观归责化是直接相关的。结果避免可能性所检验的特别规范关联与注意规范的保护目的、构成要件的保护目的并不相同,后者划定了规范发挥效力的范围,前者则意在确认该规范在此范围内的个案实效性。结果避免可能性与假定因果关系都运用了假设性思维,但在具体思维类型、替代因子的选择、判断的目的及方法上存在明显差异,不应混淆。结果避免可能性的检验是规范实效而非事实判断的问题,属于风险实现而非创设风险的阶段。在合义务替代行为依然可能产生法益侵害后果的场合,若能判定履行义务行为显著降低了结果发生的概率,即可进行不法归属。

  • 标签: 结果避免可能性 合义务替代行为 假定因果关系 客观归责
  • 简介:各国在侵权法的传统理论中普遍坚持过失所致纯粹经济损失责任排除规则,我国审判实践中法官对待过失所致纯粹经济损失的态度也适用责任排除规则。各国对过失所致纯粹经济损失不予赔偿的政策考量因素主要有水闸理论、价值位阶因素、行为自由的维护、契约法的保护以及经济学分析。随着社会的发展,上述政策考量因素逐一受到挑战,过失所致纯粹经济损失例外赔偿逐渐得到人们认可,但还需要在规则类型化等方面继续研究。

  • 标签: 纯粹经济损失 实证分析 政策考量因素
  • 简介:在我国刑法分则中,有些条文没有明确规定是过失犯罪还是故意犯罪,以致在刑法理论研究中或是在司法适用上,出现了不同意见,严重影响了对案件的准确定性和正确量刑.因此,对这些刑法条文规定的犯罪性质的认定进行研究,对完善刑事立法、准确司法都有重要意义.

  • 标签: 过失犯罪 罪过形式 犯罪行为 犯罪结果
  • 简介:案例:某日傍晚,马某见一头驴在自己家¨前徘徊,确认不是本村村民所饲养,便将该驴牵回家中,与自己的驴拴在一起。次日,马某向村委会说了此事,商量寻找失主,并叫到邻近村办事的人传话,找丢失驴的人前来认领。第5日晚,该驴咬断缰绳后不知去向。第6日下午,失主黄某前来认领,与马某交涉未果,遂向法院起诉,以马某管理不周致其财产损失为由,要求判令马某承担赔偿责任。

  • 标签: 失主 注意义务 过失 债务人 起诉 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