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在商法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商事登记审查制度也不断发展变化,我国在此方面表现得尤其明显。2006年1月1日修改后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商事登记审查制度由原来的实质审查制转变为以形式审查为主、实质审查为辅的审查制,这虽然是历史的进步,但却为法官提出了在司法实务中如何确定商事登记证据效力的难题。法院为维护自身证据规则的统一,必然要面临形式审查状态下的商事登记的司法证据效力与商事登记公信效力冲突等问题。在以形式审查为主要审查制度的状态下,法院在民商审判实践中应该以司法独立认定和司法认定独立原则、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禁止反言”原则或“自食其果”原则等确定商事登记的证据效力。
简介: 司法独立(本文仅指审判独立),是如今被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的"公理”.1985年第七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通过并经同年联合国大会批准的中明确要求:"各国应保证司法机关的独立,并将此项原则正式载入其本国的宪法或法律之中.尊重并遵守司法机关的独立,是各国政府机关及其他机构的职责”,"司法机关应不偏不倚、以事实为根据并依法律规定来裁决其所受理的案件,而不应有任何约束,也不应为任何直接或间接不当的影响、怂恿、压力、威胁或干涉所左右,不论其来自何方或出于何种理由.”由此可见,审判独立是司法公正--这一现代法治核心内容之重要体现.目前,审判独立是我国法治理论和建设的焦点问题,它关系着我国司法制度的改革和完善,以及我国的法治进程.因此,对审判独立这个问题进行多视角、多方位的广泛、深入的探讨是非常必要的.本文将对这一问题作一尝试性探究,以求教于同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