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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方正诉宝洁侵犯“飘柔”二字著作权案在实务以及理论界引起了广泛的思考。在国内法缺少明确法律规定,法院拒绝明确表态的情况下,计算机字体单字能否享有著作权,是否需要享有著作权;若享有著作权,该权利又如何行使,都成为值得我们深入探讨的问题。

  • 标签: 计算机字体 独创性 创意产业 署名权 授权许可
  • 简介:软件保护的必要性毋庸置疑,软件的文字性要素即源代码和目标代码的可版权性没有什么争议,是否及在何种程度上对软件非文字要素赋予版权保护值得研究。这些非文字要素是软件除了代码本身以外的其他层面,例如结构、顺序和组织或者观感。非文字性要素是软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必要对其进行保护。软件结构在满足原创性要件的时候应受到一定程度的保护。用户界面是用户与计算机交流互动的方式和表现形式。尽管用户界面具有功能性,但其可版权性要素确实需要保护。

  • 标签: 软件 非文字性要素 结构 用户界面
  • 简介:随着数字图书馆技术的逐步发展,知识传播的深度和广度都在进一步加深,我们在享受其带来的成果的同时,也面临着一个不可回避的法律问题,即做何制度构建才能提高版权许可交易的效率和降低许可交易的成本。理论界和法学界对此看法不一,有主张版权的权利范畴太过宽泛,严重阻碍了信息的自由流通,要对其排他性予以限制。另一种提议是将法定许可制度扩充适用到数字图书馆领域,相比第一种做法,它保留了版权人获取报酬的权利。数字图书馆的发展不能以牺牲版权人的利益为代价,版权集体管理制度在降低许可交易成本的同时,又坚持了版权的排他性,是数字图书馆发展的现实选择。

  • 标签: 数字图书馆 版权困境 路径分析 版权集体管理制
  • 简介:TRIPS争端解决机制是WTO成员国之间解决版权纠纷的法律依据,TRIPS下的版权争端解决机制对版权法有重要的影响,使得版权法呈现出趋向化和本土化交互发展的趋势,TRIPS争端解决机制也对我国版权法的发展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 标签: 版权法 TRIPS 争端解决机制 版权纠纷 法律依据 成员国
  • 简介:各国之间政治、经济和文化发展的不平衡导致了两种不同的版权国际化模式:一种是以发达国家为代表的积极倡导型,另一种是以发展中国家为代表的被动移植型。我国的国情决定了我们在入世后应当审时度势,逐步化被动为主动,力争在版权国际化进程中的发言权,并参照本国国情制定适当的版权保护标准,合理处理作品创作者与作品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关系。

  • 标签: 中国 版权 民族利益 国际化 经济增长型国家 知识产权保护
  • 简介:视频分享网站对于网络用户上传盗版视频到其网站未尽合理注意义务的情况下,需承担版权间接侵权责任。对于合理注意义务的判断不应采用过高的标准。在视频分享网站采用收费模式和广告分成模式的情况下,应当采用替代责任加以规制。

  • 标签: 视频分享网站 帮助侵权责任 替代责任
  • 简介:经典的人物角色和优秀的作品的关系密切,前者不仅产生于后者,而且它的经典正是来源于前者精彩的情节,内容以及作者独特的表现手法,然而这并不是说,经典的人物角色和优秀的作品是不可分的,史太隆在电影兰博轰动全球之后,接二连三的

  • 标签: 美国 版权法 知识产权 作品角色保护 保护标准
  • 简介:随着数字技术的迅猛发展和资本的大量投入,传媒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传统纸媒江河日下,新兴媒体蓬勃发展。国家提出传统出版与新兴出版融合发展的战略要求,作为传统媒体的主要成员之一--高校学报也积极参与数字化建设,实现传统与新兴出版的融合发展。目前学报数字化的路径主要为加入知网等数据库以及开通微博、微信等"两微一端"模式。学报数字化过程中出现一些法律问题值得我们重视,如,加入数据库集中存在的作者授权问题,而开通"两微"中则面对更多的侵权与被侵权的问题。"内容为王"仍是学报数字发展的核心要素,同时,需要加强学报的版权保护,从立法层面,加强著作权法的修改;从执法层面,积极行使法律权利和履行法律义务;从法律意识层面,增强学报的法律版权意识和数字平台的版权保护意识。

  • 标签: 融媒时代 高校学报 数字化 版权保护
  • 简介: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速发展,网络资源整合能力的不断提高,UGC模式下的有声读物产业的逐渐兴起,但也引发了众多侵犯版权的问题,且呈现出“大众化”“碎片化”的特点。用户普遍法律意识薄弱,APP平台面对巨大的市场和利润,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是该领域版权侵犯泛滥的重要原因,加之传统的认定方法和归责原则,无法兼顾UGC有声读物侵权的特点,未能很好的适应新的情况,实践中对于保护被UGC有声读物侵犯版权存在执法难度大、被侵权人维权困难等困境,对版权保护产生了较大的挑战。对此,应从建立UGC平台有声读物创作者认证制度,完善事前监督机制;调整归责原则,降低被侵权人维权难度;加大惩罚力度,提高侵权成本等路径寻求应对解决的办法。

  • 标签: UGC APP 有声读物 侵权
  • 简介:2006年国家版权局公告了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收费标准,但是如何对卡拉OK经营行业收取版权使用费在版权人组织和卡拉OK经营行业协会之间产生了较大的分歧,主要分歧是按包间还是按点播来收取版权使用费;按包间收取版权使用费的性质与欧洲等国家在20世纪采纳的版权特别费制度很相似,而按点播收取版权使用费是在数字技术环境下的一种数字权利管理制度,即DRM;在欧盟以及一些成员国有放弃版权特别费制度而推广数字权利管理制度的明显倾向,因此我国在卡拉OK收费的方式问题上似乎应该鼓励点播收费模式,放弃按包间收费模式。

  • 标签: 版权 版权特别费 数字权利管理
  • 简介:版权贸易之后,版权中的经济权利部分已转让于受让人,但精神权利部分却仍停留在作者手中,这两种不同的版权权能,因权利主体不同,在实践中的行使很可能发生矛盾,国内学者提出了精神权利的转让说、放弃说和穷竭说等理论对两者加以协调,笔者对这些理论逐一分析之后,认为穷竭说较为有利于版权贸易的顺利进行。

  • 标签: 版权贸易 精神权利 转让 放弃 穷竭
  • 简介:版权的地域性和互联网的无边际性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网络环境下跨境版权侵权的法律冲突问题值得学术界和实务界的高度关注.各国版权实体法的统一难以实现,目前无法通过该路径得以解决.有必要对于跨境网络版权侵权建立一套特殊的冲突规范,减少多个准据法的适用,从而在保护版权的同时保障网络的互联互通.《ALI原则》与《CLIP原则》对于无所不在之侵权采取最密切联系地法作为单一准据法,并规定'回归地域性'例外,该无所不在之侵权规则值得借鉴和完善.缓解无所不在之侵权所引起的法律冲突问题还需要地域屏蔽技术的应用加以辅助.目前我国相关立法并不完善,缺少针对网络领域知识产权侵权的规定,我国司法实践对于相关问题的处理并不成熟.因此,我国亟须吸收国际上的成熟经验,以便于今后更好地迎接全球化给版权制度带来的挑战.

  • 标签: 跨境版权侵权 法律冲突 无所不在之侵权 地域屏蔽技术
  • 简介:<正>今天,至少在大陆法系国家里,知识产权通常属于民事权利的范畴。然而,回溯历史带给人们的第一个惊异发现就是,知识产权并非源自于任何财产权利或者其他民事权利,原初的知识产权恰恰是一种与王权相关联的特权。这一特点在版权制度的起源上有典型的体现。当然,上述"惊异"到如今已经是版权史学者的常识了,然而,它至少暗示了历史考察的意义与作用。就时间维度而言,探寻版权制度与文化生产的关系,显然不能满足于以正式版权

  • 标签: 知识产权 版权制度 版权史 文化生产 出版商 作者观念
  • 简介:在应对数字技术、网络技术对版权的挑战中,中、美、欧三法域根据自己的法律传统、保护目的以及本国(地区)的国情选择了不同的路径。美国是用改造传统的版权理论,以"复制权+发行权"来解决网络版权问题;奉行版权权利高保护主义的欧洲采用的是以"复制权+对外传播权"的路径;中国采用的是第三条路径,即为权利人创设一项新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本文就三种路径作一简要叙述和分析,以求抛砖引玉。

  • 标签: 网络版权 复制权 网络传播
  • 简介:<正>一、机械复制时代的版权集体管理制度(一)集体管理制度的建立17世纪中叶以来,伴随着工业革命和技术创新所带来的经济飞速发展,人们对客观物质的需求、对文学艺术的渴望都上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因此,这一时期产生了

  • 标签: 集体管理 版权人 著作权保护 数字版权 机械复制时代 著作权管理
  • 简介:<正>在我们新大陆,我们帮助产生近代世界,而近代世界却是强加给中国人的,中国人不得不咽下去。——费正清一位知名的中国研究专家在研析近世中国的变迁时将鸦片战争之后的中国分为判然有别而又自成一体的两个组成部分——沿岸或沿海与内陆或内地。这种界分,在他看来,不单是基于它们在人口数量、通商口岸、经济模式、法律运作乃至价值观念上存在的重大差别,同样重要的还在于它们在应对西方的外界冲击时所采

  • 标签: 版权史 版权法 近代中国 版权保护 著作权法 中国社会
  • 简介:网络版权侵权现象目前发生得非常普遍,针对这一问题,我国进行了相关的专门立法活动。但是,如何从根本上理清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仍是一个非常值得研究的问题。笔者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概念和范围重新加以梳理,根据网络版权法律关系的要求,辩明了各种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基本属性,明确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地位,并为实现网络版权侵权责任的明晰化,创见性地将网络服务提供者划分为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和网络作品传播者,分别阐述其应该各自承担的版权侵权责任。

  • 标签: 版权 网络 服务提供者 侵权责任
  • 简介:<正>一、问题的提出客户资料(clientinformation)是指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所形成的记载着其客户资源的信息和知识,在形式上表现为客户档案和客户名单等。一般认为,客户资料属于商业秘密的一种,受到竞争法的保护。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其解释和国家工商局的有关规定中,客户资料都被视为商业秘密中的经营信息。美国早在1939年的《侵权行为法重述》中就指出,商业秘密"甚至可以是一张客户名单"。1995年美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重

  • 标签: 竞争法 客户资料 客户名单 经营信息 侵权行为法 不正当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