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按份共有人关于共有物管理利用往往订有分管契约(分管协议),无论口头书面,在某共有人将该共有物之份额转让时,都会涉及到原共有人之间的分管协议能否对继受人生效的问题,即分管协议是否具有对抗效力。各国(德、日、瑞、台湾地区、美国路易斯安那州)在这个问题上的立法例与判例、学说都有不同,而我国《物权法》则语焉不详,有待于法律解释和立法补充,笔者认为应该类推适用租赁契约的物权化从而赋予其对抗效力。与此问题相关的建筑物区分所有中更为普遍的"小区物业规约"之类的分管契约,各国一般都较统一的认为其对继受人有对抗效力。本文还讨论不能达成分管协议时之救济问题,为我国的学说、立法与司法提供了借鉴。
简介:随着房地产开发业的发展,银行按揭合同在房屋买卖中越来越占重要地位。但银行按揭合同是否有效,在法学理论界却存在争论。本文试图从我国民法所采用的与现代物权论有关的法律条文的分析,从理论上对银行按揭合同的有效性进行论证,以期能对于按撮合同的理论研究与实际履行有所牌益。一、关于银行按指合同的特殊性银行按揭合同是抵押货款中具有特殊性的一种法律形式。借款人以向房地产商预购尚末竣工的房产为抵押物,向银行贷款,用以支付购房款,接受该购房款的房地产商,同时又是贷款的担保人,保证借款人到期向银行偿请所贷之款。其特殊性表现为:(1)法律关系的“组合性”:即按撮合同是几个法律关系的组合,它将贷款关系、房产预购关系、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