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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在现代国际社会,一国如果成为他国境内国家行为体所实施的打击行为的受害国,常常会对该国家行为体实施越境打击。基于国家主权神圣和尊重他国领土完整的原则,这种越境打击行为在一般情况下是违反国际法规定,不符合《联合国宪章》要求,应当被禁止的。然而在遇到母国违反国际义务支持其境内的国家行为体对受害国袭击行为的时候,受害国的越境打击行为则有其存在的合法与合理基础。可见,对国家行为体实施袭击行为时,母国所持不同态度的剖析,是论证受害国实施越境打击的合法性关键所在。

  • 标签: 非国家行为体 《联合国宪章》51条 国家自卫权 越境打击
  • 简介:在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驻会委员占有相当的比重,要做好常委会的工作,使常委会决定更全面,更符合实际,除了依靠人大常委会机关做好各项工作以外,还必须注意发挥驻会委员的作用。

  • 标签: 委员 人大常委会机关 组成人员
  • 简介:软件保护的必要性毋庸置疑,软件的文字性要素即源代码和目标代码的可版权性没有什么争议,是否及在何种程度上对软件文字要素赋予版权保护值得研究。这些文字要素是软件除了代码本身以外的其他层面,例如结构、顺序和组织或者观感。文字性要素是软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必要对其进行保护。软件结构在满足原创性要件的时候应受到一定程度的保护。用户界面是用户与计算机交流互动的方式和表现形式。尽管用户界面具有功能性,但其可版权性要素确实需要保护。

  • 标签: 软件 非文字性要素 结构 用户界面
  • 简介:对于境外仲裁当事人是否可以向中国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审判实务作法不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对此有所突破,但突破的范围仅限于海事请求保全,不能扩大至其他海事请求保全;保全对象也仅限于船舶、船载货物、船用燃油和船用物料,不能扩大至其他财产。综合分析中国相关法律以及涉外、涉港澳台仲裁司法协助制度,除澳门仲裁机构仲裁外,当事人约定境外仲裁(包括港台仲裁机构仲裁)的,无论仲裁前和仲裁中,中国法院均不应准许对除船舶、船载货物、船用燃油和船用物料以外的其他财产的保全申请。

  • 标签: 境外仲裁 财产保全 海事请求保全
  • 简介:我省旅游业与条件相似的云南省比较,存在较大的差距,要使贵州的旅游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还需从加快发展速度和加大发展力度上下功夫。成立一个以省长牵头的“贵州省旅游开发与管理委员会”将对制定我省旅游业的发展规划和相应政策有着重要意义。

  • 标签: 旅游资源 对比研究 发展对策 贵州
  • 简介:<正>关于法律客观性的论述可谓是波澜壮阔。各个法学流派和法学家对法律客观性的问题争论不休。在双方的攻防之间,我们可以发现法律客观性不同的层次,对双方争论的焦点进行总结,并结合当下中国司法语境,最终可以明确我们需要什么样的法律客观性。笔者将根据对法律客观性的不同态度,分为法律客观性的怀疑者和维护者。以此展开对法律客观性问题的研究。

  • 标签: 形式合理性 法学流派 批判法学 中国司法 形式理性 形式法治
  • 简介:财产损害赔偿可以用金钱来赔偿,有不同学者对其正当性用事后的功能性补偿、事前威慑以及受害人事前保险的理论来说明,但是上述理论各自有其缺陷,尤其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即赔偿额的算定中,并不能发挥相应的作用,从而难以为实践所采用。相反,价目表通过集体估价确定各种财产性损害的价格,同时不排斥个案情况,是较为合理且操作性较强的确定损害赔偿额的方式。

  • 标签: 非财产损害 赔偿 保险 价目表
  • 简介: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缔结的《保护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不仅对物质文化遗产作了定义性规定,界定了其范围,而且确立了保护物质文化遗产之基本原则和标准。当下,对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主要有行政保护和法律保护两种模式。两种模式各有优劣。我国对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应采特别权利模式——设立无形文化标志权,以将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知识产权进行有机对接。

  • 标签: 非物质文化遗产 行政保护 法律保护 无形文化标志权
  • 简介: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强制措施分为羁押性强制措施.羁押性强制措施。羁押性强制措施包括拘留、逮捕,羁押性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其中羁押性强制措施以逮捕(指正式逮捕及逮捕后的羁押)为代表.羁押性强制措施以取保候审为代表。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保障人权作为一项重要的指导思想.尽管程序公正的价值在司法实践中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但是,面对打击犯罪的现实需要.我国司法实践中,审前羁押被作为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必不可少的措施加以使用。法律尽管规定了一些羁押性强制措施,但在实践中较少使用,或者作为变相羁押的措施加以使用(如监视居住).或者作为万不得已的手段加以使用(羁押期限届满)。从现实原因看,侦查人员素质低下、侦查装备落后、技术含量不高等问题,导致了侦查机关对口供的依赖,而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羁押成了获取口供的重要手段。在刑事诉讼中,审前羁押与口供中心主义呈现出相互支撑的态势。刑诉法修改后,尽管在法律规定上,对强制措施制度作了较大程度的完善.但在实施过程中却未能起到有效减少审前羁押的效果,“超期羁押”、“变相羁押”、“久押不决”仍然是司法实践中屡见不鲜的现象。

  • 标签: 刑事强制措施 审前羁押 《刑事诉讼法》 侦查人员素质 司法实践 适用
  • 简介:2012年《刑事诉讼法》明确地将'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刑事诉讼的任务写入总则,不仅是宪法原则在刑事诉讼法中的体现,对整个刑事诉讼更是具有指导意义,在具体制度方面也做了相应的修改,充分体现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障,这也是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价值取向,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与国际接轨的重要表现。羁押诉讼是一项能体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诉讼形式,有关羁押诉讼的创新实践在我国一些地方展开,并取得了一定成效,然而在其试验阶段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本文拟从这一现状出发,采用比较与实证分析的方法,阐述了羁押诉讼制度的存在价值、适用范围以及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我国的羁押诉讼制度的建议。

  • 标签: 非羁押诉讼立法完善
  • 简介:近日,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亿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耕牛案。令人惊奇的是,仅是一头牛被盗,竟然出现了两家失主报案,给这起普通的盗窃案弄得扑逆迷离。

  • 标签: 辽宁 盗窃耕牛案 盗窃罪 案例分析
  • 简介:广东董大爷:我和老伴有一子二女,两个女儿已经出嫁,我们出资给儿子买了两套房产,都登记于他的名下,首付和贷款都是我们二老负担的,但近期我们才发现儿子不是我们亲生的,我们想要回一套房产以后作为遗产留给两个女儿,请问我们能将房产要回来吗?

  • 标签: 儿子 房子 赠予 房产 女儿 负担
  • 简介:提起“腹”这个罪名,人们就想起汉代酷吏张汤。大家一般以为“腹”罪名是张汤老兄首创,其实早在汉以前很久就有了惩罚“腹”的历史记录。

  • 标签: 腹非罪 专制法 张汤 中国 法制史
  • 简介:大学生的学习动机与职业动机相互影响、相互促进,共同对大学生的学业发展和个性形成起着重要作用.职业动机的形成阶段与学习动机的发展水平有着必然的联系,它们相互融合、互为条件、共同发展,其实质都是为了实现以培养高素质、专业化职业人才.高枝的教育教学应定位在创造可能的条件,组织高效的教育教学工作,帮助大学生提高学习成绩,更好地实现职业理想.

  • 标签: 大学生 学习动机 职业动机
  • 简介:《民事诉讼法》中新增的实现担保物权讼程序,目的是在程序主体对主债权、担保物权等实体问题不存在争执的基础上做出许可执行拍卖、变卖裁定。而通过对北京、重庆、广东三地法院做出的许可裁定书文本分析得知,法院对优先权、优先受偿数额等相关实体问题是否在裁定书中做出处理的态度大相径庭。从认识归因上讲,主要是对形式审查原则认识不清。对此,从法理解释来看,许可裁定书不仅要对担保财产"是否"以及"如何"拍卖、变卖做出裁断,还应对优先受偿数额等实体问题进行确认。该裁定性质上为"对物的执行名义",具有执行力。

  • 标签: 担保物权 非讼许可裁定 形式审查原则 对物的执行名义
  • 简介:我国《刑法》第13条"但书"的规定,只是立法者给自己的"宣言",不具有司法适用的价值。立法者在制定刑法分则条文时,已经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排除在外。无论是将"但书"置于犯罪构成体系之外还是将"但书"转化为可罚的违法性、可罚的责任理论融入犯罪构成模式之内,发挥出罪机制都难以作到理论自洽。"情节"要素的判断内容只有被具体化为刑法分则中所规定的某个具体犯罪构成要件要素时才有意义。"但书"司法化破坏了刑法分则中具体犯罪构成的定型作用,动摇了罪刑法定原则的根基,增加了司法上的恣意性,放任了司法人员"粗犷化"的办案思维,不利于"精细化"刑法思维方式的养成。当前司法实践中司法文书上直接引用《刑法》第13条"但书"出罪化的做法应当及时纠正并终结。

  • 标签: 立法 但书 司法化 出罪
  • 简介:为了充分地发掘模糊指印形态特征在司法实践中的可用性和实用性.我们利用文件上有色指印的阶段性痕迹——墨迹边缘状态、积墨形态分布、“空白”形态分布及其相互位置关系等纹线特征.分析研究了不同捺印人以油墨为介质连续捺印的样本指印50组共200枚.结果发现使用纹线特征能够准确地分辨出同一手指连续捺印的同组指印。本文还对应用指印纹线特征的各项技术要点进行了讨论.并且列举了设方法用于鉴定实践的三个成功案例。指印纹线特征的应用不仅改变了对模糊指印只能出具“不具备鉴定条件”的结论模式.而且使适合使用该方法的被检指印形成相对时间的难题得到解决。

  • 标签: 文件检验 有色指印非纹线特征 阶段性痕迹 同一认定相对时间
  • 简介:学界关于行政信访制度的激辩重心已经从存废之争转为优化之争。中国行政信访制度的存在与发展离不开相应的社会土壤,行政信访制度的法制化进程不应脱离社会的实际而随意跨跃式前进。应当针对行政信访制度的独特纠纷解决机能,作司法化和司法化并行的双轨制设计。

  • 标签: 行政信访 司法化 非司法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