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疑罪是指司法机关对被告人是否犯罪、罪行轻重疑惑不决、难以确证的情况,是司法实践中客观存在的常见现象。对疑罪的之司法抉择原则,在人类社会刑事司法史上,有“疑罪从有”与“疑罪从无”的对立立场。“疑罪从无”的法律思想和司法原则被现代文明国家的刑事立法与司法普遍认可,是现代刑事司法文明与进步的标志之一。“疑罪从无原则”,是现代刑事法律“有利被告”思想的表现,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具体内容之一,具有丰富的内涵。本文拟立足于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从法哲学、刑法学、经济学、社会心理、诉讼制度等多角度对其进行分析。一对疑罪之司法抉择的哲学分析疑罪从无?还是从有?从形式上看,只是一个非此即彼的简单选择,实质上蕴含着
简介:罪数问题,就是指犯罪是一个还是数个,在刑法理论上指一罪与数罪。在一罪形态中,由于手段方法或者结果方法的不同,其量刑原则往往有自己的特点,如有的从重处罚,有的从一重处断,有的只作一罪处刑,有的本为从一重处断,法律却规定数罪并罚等等。在我国刑法中,有些罪数形态如连续犯、继续犯、牵连犯、集合犯等,与刑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追诉时效等制度都有密切关系。如《刑法》第89条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如果不能对连续犯、继续犯等罪数形态作出科学的解释,就会影响时效制度的正确适用。
简介:近年来,我国法学界已经提出了法学创新、法学多元化的问题。笔者认为,法学的创新和多元化既是社会不断发展的客观要求,又是法学家遵遁科学研究规律的科研活动的必然结果。当今,由于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一方面,人类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这使法学的研究对象──法有了更新的发展;另一方面,人类的知识总量获得了加速度的增长,各门学科之间既高度分化又互相渗透,已日趋整体化,这又大大拓宽了法学家的视野,使他们能够获得前所未有的认识能力、站到更高的认识水平之上。在这种新的认识条件下,法学家们应用一切可以应用的研究方法、吸收其他学科一切可以吸收的研究成果,在前人探索的基础上,重新观察和研究一切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