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一、群体本位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近代中国自国门被列强的坚船利炮打开以后,为了挽救危亡,各派政治力量皆力主仿效西方变法图强,为此形成了种种法律设想。其中,国民党的群体本位法律思想肇始于孙中山,并在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得到实践,从而对当时法律秩序的建构产生了较大影响。同时,它也深刻体现了西方法律理念在中国社会的变异,故有与其理论母体加以比较研究的意义。群体本位法律思想的理论基石为孙中山的民生史观。民生史观将人类求生存视为历史发展的动力和重心,认为调和大多数人的利益、实现“大多数有利益”是社会进化的原因,进化所依循的法则为人类间的“合群互助”。〔1〕由此产生了有别于个人权利本位的法律观念。
简介:《民法总则》"民事责任"一章对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形态作出一般性规定,吸收了《侵权责任法》对多数人侵权行为责任分担方式的立法经验,写入了多数人侵权的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但是结合《侵权责任法》等单行法在适用中存在的现实问题,应当承认民事责任形态类型的归纳,需要充分考虑到司法实践中还存在对部分连带责任和不真正连带责任等责任形态的现实需要,在立法设计和司法解释上既要维护民法体系的完整性,又要兼顾本土实用性和立法前瞻性的要求,实现民法总则与现行法内容的现实对接,也为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等分则内容的立法设计提供科学指引。
简介:“社会危害性”紧贴社会,它已经随着社会的演进而呈现出新的时代特征。在风险社会之下,学界要用发展的眼光看问题,非议态度将有所改观。“社会危害性”的“社会”指的是社会关系。社会危害性具有朴实性、民主性、道德性、法定性的特征。在当代中国内地,社会危害性并不具有阶级性;社会危害性与罪刑法定原则的追求相同;社会危害性是刑事违法性的根据,是第一性的,但在司法中要受到罪刑法定原则的制约。犯罪本质和犯罪构成体系并不存在惟一性的对应关系,犯罪本质由刑法规定,犯罪构成体系却可以选择适用。在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的场合,犯罪构成的判断是惟一性的,犯罪构成并未被虚置。社会危害性比法益的内涵更深刻、直白,更具有优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