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1案情简介1.11993年4月6日,我站会同县技术监督局对全县的冷饮食品卫生质量进行检查。对××饮料厂检查时发现,该厂在同一生产车间擅自扩大生产规模,在经批准生产果味汽水的生产线上,利用其设备又生产蜜桃嘉槟饮料。为此,经检查组研究决定,对该厂给予以下处罚:(一)、责令停业整顿。(二)、暂时封存蜜桃嘉槟864瓶(700ml/瓶)和果味汽水548瓶(250ml/瓶)。同时,食品卫生监督员对上述封存的两种产品抽取样品各1件,送防疫站待检。1.24月7日,该厂将被检查组封存的两种产品取样后送防疫站检验。同日,食品卫生监督员将检查组监督员于4月6日抽的样品和该厂送的样品,全部同时送防疫站微生物检验室检验。
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八章'法律责任'中明确规定六个条款'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查阅我市95-99年食品卫生行政处罚档案,发现对违法相对人实施'没收违法所得'这一罚种仅占17.65%(3/17),结合上述案例的违法事实描述,笔者对基层食品卫生行政处罚案例中影响'没收违法所得'这一罚种应用的因素作一分析,以期提高执法水平和监督效果。1.材料及方法1.1材料来源于龙岩市95-99年行政处罚报表及处罚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