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实质重于形式(SubstanceOverForm)原则,最早出现于1970年10月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原则委员会发布的第2号说明书《构成企业财务报表之基本概念与会计原则》的第25段中,并把这条原则作为财务会计的13个基本特征之一。何谓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按照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1989年发表的《关于编制和提供财务报表的框架》一文的观点,即:“如果资料要想如实反映其所拟反映的交易或其他事项,那就必须根据它们的实质和经济现实,而不是仅仅根据它们的法律形式进行核算和反映。”通俗地说,那就是:当经济业务的实质与其形式不一致时,会计上应依据其经济实质进行会计处理。我国目前颁布和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准则》),集中外会计研究成果之精华,把对会计核算工作的基本要求规定为12条,定名为“一般原则”,结合《准则》的结构和内容,我们可清楚地知道,“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没有纳入“一般原则”中,但是在《准则》的具体条文中却体现了它的精神。本文仅就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会计实务中的应用作些探讨。一、资产是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这是《准则》第22条对企业资产所下的定义。这条定义正是“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会计核算中的体现。法律上的所有权是从形式上判断一项资产是否?
简介:一、资产负债表中资产的含义由于企业所有者、税务和管理者要求财务报告正确反映企业的收益状况,使资产负债表采用了收益和成本费用配比的原则,只要是支出的费用都要摊入成本,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是还没有摊入成本的支出部分。因而财务报表中资产计量的会计基础是以所费原则为主,辅以经济资源原则。即资产是预付资金,没有付出就没有资产。因此,财务报告在资产揭示上存在两大问题:一是只有投资才能形成财务报告中的资产,而且只能以投资额来计量资产的金额。这样一来根据所费原则,有些不是企业直接付出而形成的资产就得不到正确揭示。例如,企业长期经营而形成的商誉,在我国目前大多数企业的资产负债表中是不被列示的。二是只要是企业所费,